2010年5月30日 星期日

5/29當ECFA來敲門 活動手冊內容




昨日5/29(六)零貳社與台灣教授協會於成大光復校區國際會議廳共同主辦了「當ECFA來敲門─系列座談」活動,現場逾百名同學參加,透過講者精闢的演講,及現場學生不斷提問討論,使得在場同學都獲益良多。

我們在此為了沒有辦法前來參與的同學,特地將我們的手冊上傳,讓大家都可以一起關心ECFA。

希望沒有辦法來的聽眾們可以藉此了解整場活動的內容以及諸位講者的論點。

當ECFA來敲門─ECFA系列座談
目錄
壹、 活動宗旨與流程------------------------------------------1
貳、 零貳社簡介-----------------------------------------------3
參、 講者介紹─陳博志老師------------------------------------5
陳怡凱老師------------------------------------6
許忠信老師------------------------------------7
林向愷老師------------------------------------8
肆、 名家專欄
〈用數字戳破ECFA的謊言〉─陳博志老師---------------------------9
〈ECFA對年輕世代與白領就業之衝擊〉─許忠信老師----------19
〈解構ECFA神話〉─林向愷老師-------------------------------------36
伍、 ECFA學生監督聯盟-------------------------------------51





壹、活動宗旨與流程
近日來政府不斷推動與中國簽訂ECFA(Economic Cooperative Framework Agreement)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根據官方的說法,簽訂ECFA是勢在必行。而簽訂ECFA的好處是使台灣免於受到東協+1或是東協+3的衝擊,並確保台灣能在東亞經濟圈裡繼續維持發展,官方的研究指出,簽訂ECFA能夠提升台灣10年GDP的增長,而在此協議中台灣的許多產業也能夠因此受惠,例如:電子業、石化業等等。政府大力推廣簽訂ECFA的好處,並透過政府各機關不斷宣傳此政策理念,但民間與反對黨仍舊有許多疑慮與反對聲浪。在野黨(民進黨、台聯)訴求先公投再協商等建議,民間也有許多社團持續在各地舉辦研討會、說明會目的是希望廣聽民意,充分使人民了解ECFA的利弊。
對於兩岸的經濟協議,雖然政府與中國官方都宣示協議只談經濟不談政治,但此政策確實有相當政治的一面存在,簽訂ECFA是否會對台灣主權造成影響,或是對勞工與傳統產業造成衝擊,都是相當值得討論的問題。然而,目前大部分關切ECFA的衝擊多著重於勞工、傳統產業或是國際政治經濟局勢的角度關切,
但對於學生而言,這些經濟協議的簽署也勢必將影響同學們未來的生活、就業等方面。因此,我們希望透過〈當ECFA來敲門〉此活動使同學們能夠更深入的了解ECFA的相關內容以及其中所可能帶來的利弊影響,藉此讓學生們共同思考出一條可能的出路與未來。同時,也希望將同學們的心得與想法收集整理,讓社會大眾了解,也向政府提出大學生對此政策的建言。

活動流程
時間 講師 題目
(第一場)
09:00~10:30 陳博志
台灣智庫董事長 ECFA不能說的秘密是什麼?
(第二場)
10:40~12:00 陳怡凱
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
您所不了解的ECFA─從國際法與主權議題探討
午餐時間 1150~1300
(第三場)
13:00~15:20



許忠信
成大法律系教授 ECFA對青年世代與白領階級的衝擊及影響
林向愷
台大經濟系教授 經濟如何發展?青年如何面對?─ECFA的簽署對台灣經濟影響的面面觀
15:30~16:30 ECFA學生監督聯盟成立活動
注意事項:
※ 第一、二場Q&A 時間30分鐘;第三場Q&A時間40分鐘

※ 活動期間,主辦單位貼心地為各位與會貴賓提供茶點,但中餐我們則不提供,如需代訂便當請於入場前向主辦單位代訂,代訂服務只到9:30分。

※ 活動前一百名參與者,我們將贈送《ECFA不能說的秘密?》一書,贈送對象為網路報名前40名,與現場報名前60名(合計100名)並於活動開始前發放。

※ 下午4:30,「ECFA學生監督聯盟」成立大會結束前,主辦單位將進行抽獎活動,幸運者可獲得iPod一台(只有一名)。

貳、零貳[02]社介紹
「我無法安靜地追尋它,那置我靈魂於奴役中的;決不休憩,不在和平中陶醉,我橫衝直撞,永不停息。 」
─卡爾‧馬克思
知識份子對社會的責任是什麼?學生運動又有何意義?這個問題大概很容易被歸類為孤芳自賞的高談闊論,但是我們發現事實上學生運動在每個時代幾乎都扮演了社會改革中不可或缺的要角,任何革命或社會改革缺少了學生,總好像吃辦桌(宴席)而桌上少了湯一樣。我們是為了學生運動而運動嗎?野草莓看來不是這麼一回事,大多數的我們都是在坐下的那一刻才認識彼此,而什麼動力驅使我們出來?走上街頭,席地而坐?
美國波士頓猶太大屠殺紀念碑,德國神父馬丁的題詩:
起初他們追殺共產黨員,
我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共產黨員。
後來他們追殺猶大人,
我不說話,因為我並非猶大人。
接著他們追殺工會成員,
我仍舊保持沉默,因為我不是工會成員。
再後來當他們追殺天主教徒,
我還是不說話,因為我不是天主教徒。
最後,當他們向我奔來,卻再也沒有人站起來為我說話了。

同學們加入靜坐行列的原因千百種,而這些故事總是會在每晚夜深人靜時不經意的被說出來,讓我們互相認識,了解彼此。如果說,要用一句話說明為何我們靜坐,我想最適合的一句話就是:「我們不願再沉默…。」
零貳?是什麼意思?
「零貳」用台語念法諧音與「抗議」相同。抗議這個詞在民主國家雖然聽起來稀鬆平常,卻又神聖令人尊敬, 因為「抗議」這個詞代表著一種不輕易服從,並擁有思考與反省的意涵。
抗議!「讓我們面對現實,讓我們忠於理想。」
零貳社就是這樣一種具備了「抗議」精神的社團,我們相信,一個更美好的台灣不是父執輩所能給予,而只能靠自己努力不斷的改變。經歷野草莓學運,一場繼20年前野百合學運後,再一次大規模的學生運動。讓我們彼此認識、結合並緊密組織在一起。野草莓學運在1207大遊行之後,決定繼續邁進。為自己所生存的國家盡一份力,期盼能夠透過新一代台灣青年的努力,創造屬於我們的理想國。

下一步,我們往哪走?
「如果你對任何不義氣憤填膺,你就是我的同志!」─Che Guevara(切‧格瓦拉)

零貳社從運動結束後成員們各自有自己核心關懷的議題,目前我們正努力推動ECFA的透明化以及程序正義,甚至思考一個更進步的ECFA的可能性。我們目前正透過問卷調查了解同學們對於此議題的看法,並定期的舉行ECFA的討論會。別誤會我們,我們並非主張不簽ECFA,而是我們希望得到透明的資訊與程序的民主。










零貳社聯絡資訊

Email: tainan02group@gmail.com
BBS站:夢之大地 bbs://140.116.250.3→tainan_post版
零貳社部落格: http://tainan02group.blogspot.com/
聯絡人: 林飛帆 0916-136-370
戴唯峻 0926-493-312
參、講者介紹

◎陳博志 老師

出 生:1949年2月1日

出生地:台灣 虎尾

學 歷:台灣大學經濟學博士

現 職:台灣智庫董事長(2002.6迄今)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1976年迄今)

經 歷:
總統府國策顧問(2004.5~2006.6)
總統經濟顧問(2003.7-2004.3)
行政院經建會主任委員(2000.5.20-2002.3.20)
中央銀行理事(1998-2000)
台灣大學經濟系主任及經濟研究所所長(1988-1990)

專 長:產業政策、總體經濟、兩岸經貿

著 作:
1. 台灣經濟戰略:從虎尾到全球化,時報出版社,2004.3.26
2. 兩岸經貿交流再突破的策略---兩岸關係再突破之策略學術研討會, 1996.4.27
3. 東亞各國出口品的替代關係---東亞經濟發展之回顧與展望研討會, 1998.9.25~26
4. 台灣產品與其他國家出口品在美國市場之替代彈性---台灣對外貿易發展論文集, p.135~p.155. 1994.5




◎陳怡凱 老師

學經歷:台大法律系法學士
台大法律研究所(公法組)法學碩士
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歐洲法)
私立靜宜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憲法, 行政法)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國際法, 歐洲法, 國家學)

專長: 國際公法, 歐洲法, 憲法, 國家學

著作:
1. 基本權之衝突-以德國法為中心。碩士論文,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台 北市。

2. Chen, Yi-Kai, 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 in Taiwan in: Kim/Nishihara, vom paternalistischen zum partnerschaftlichen Rechtsstaat, Nomosverlag, 2000.

3. 論國家同一性與憲法同一性,收錄在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年。

4. 博士論文:
Europäische Verfassung und Europäische Identität - Der EU-Verfassungsentwurf legitimatorisch betrachtet-
2007, Köhler Druck & Kopie Medien Verlag. (歐洲憲法與歐洲認同-以歐盟憲法草案作正當性之觀察-)。










◎許忠信 老師

學歷:新市國中
台南一中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國際關係組畢業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班修業六年(肄業)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民國77到79年陸軍經理少尉(考選預官)
民國81年律師高考及格
民國82年萬國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民國83年通過教育部公費留學考試
民國89到93年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民國89到91年兼任板橋地院義務調解委員
民國92年兼任輔大法務室主任一年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義務法律顧問(三年)
行政院新聞局法規會委員
行政院新聞局無線電視台審議委員
德國海德堡大學經濟法國際私法研究所客座研究員(2006)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
台灣法學會副秘書長
國際名仕會(International Ambassador Club )台灣總會秘書長
巴黎國際商會(ICC)主任仲裁人

現職:成大法律系暨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成大兼任智慧財產權法律顧問
空總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委員

著作:WTO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之研究(元照,2005,5月)
國際金融法之研究(元照,2006,8月)

專長:WTO國際經濟法、國際智慧財產權法、國際金融法


◎林向愷 老師

【現任】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學歷】美國卡內基美隆大學經濟學博士
【專長】總體經濟、財務管理
【經歷】中研院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高雄市財政局長
【部落格】http://homepage.ntu.edu.tw/~kslin/
【近期重要著作】
名 稱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期刊卷期 出版時間
Home Country Effects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rom a Small Economy to a Large Economy Economic Modelling 26 (5), 1121-1128 2009年
政經結構變遷與景氣波動—台灣的實證研究 經濟論文叢刊 37 (4), 411-456 2009年
預算體制與政府跨期財政行為—台灣的實證研究 經濟論文叢刊 37 (2), 207-252 2009年









肆、名家專欄
〈用數字戳破ECFA的謊言〉
陳博志2010/5/10
ECFA的利弊有很多爭議,這些爭議用語言來進行時,常會因為對語言的詮釋而產生誇大或扭曲的現象,或者陷入各自依其意識型態解釋的情況。若能將這些爭議用數字來表現,不只解釋上可較客觀,言論的基礎也較可以科學地驗證。而由一些重要數字來看,馬政府不只是用語言來誇大ECFA的必要性和利益,甚至運用錯誤的數字來誤導甚至欺瞞人民。
一、馬政府誇大邊緣化的威脅以製造人民的恐慌
馬政府主張要趕快簽ECFA的主要原因,是其他國家都在簽FTA進行雙邊合作,東協加一已經生效,我國不趕快和中國簽ECFA將會被邊緣化,而遭受很大損失。吳院長說不簽ECFA我們會滅頂,馬總統說我們經濟被孤立就很難生存(2010.3.14)。然而事上有那麼可怕嗎?
邊緣化聽起來很可怕,但那到底是什麼意思,其實並沒有明確定義。不過被「邊緣化」的結果,政府已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依中經院的報告:東協加一的結果會使我國出口減少0.284%,GDP減少0.035%。相較於我國2004~2007四年GDP平均成長約5%和2009年GDP萎縮約2%的經驗,以及馬總統經濟成長率6%的政見,東協加一對我國的傷害實在微乎其微,在統計上幾乎可以忽略。把這樣比一次小颱風的傷害還小的傷害說成會讓我國邊緣化或無法成長甚至無法生存,實在很誇張。
就算是我國的主要競爭對手日韓也和中國簽FTA,中經院的研究也說我國的GDP減少0.123%。甚至假設我國的投資會因東協加三而減少,GDP也只減少0.836%。這様的衝擊若分十年發生,每年經濟成長率只降低0.08%,相對於2009年我國經濟成長率比2007年減少近八個百分點,外國FTA會使我國經濟邊緣化或無法發展的說法還是非常誇張。馬政府把這麼小的影響說得那麼嚴重,其目的就是要讓人民緊張,無法仔細思考ECFA的經濟利弊和政治意圖,而在慌張中接受政府誇大宣傳且隱藏各種傷害的ECFA。
為讓人民更緊張,政府說全世界已有幾百個FTA,這數字看起來好像很多,但全球若算150個國家,則相互可簽的FTA可達11250個,現有幾百個並不表示其他國家間都已相互有FTA,事實是大部分國家都仍和大部分國家之間沒有FTA。世界最大的四個貿易集團美、日、中、歐彼此之間也仍無FTA。西歐五十年前就有FTA更進一步合作的共同市場,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也已二十年,我國並未因此無法和這兩地區做生產,更未被邊緣化。馬政府故意用已有「幾百個」FTA來嚇人民。事實不只是很多國家彼此之間仍無FTA,而且佔我國總出口近半的資訊產品在各國都已免關稅,我國對中國和東南亞出口的產品七成以上是加工出口用的原料,零組件也都是免關稅或可以退稅。所以我國絕大多數出口品都不受外國FTA影響。馬政府蓋住這些數字,而用邊緣化來恐嚇人民。
二、馬總統將節省關稅的利益誇大六倍以上
自由貿易協定主要的利益來源是出口品,不必被進口國課關稅,因此這項稅負的減少是FTA或ECFA利益的主要基礎。結果馬政府拿一個高估六倍的數字來欺騙人民。2009年12月19日、12月29日以及今年3月14日和4月1日,江丙坤董事長、吳敦義院長,以及馬總統分別說,台灣每年繳90億美元也就是三千億元新台幣關稅給中國,簽ECFA可省下這些關稅。然而財政部2009年11月9日對立法院的報告已詳細依各產品出口金額和中國稅率計算,而估計2008年我國在中國應繳的關稅為1047億元新台幣,三位大人物的數據比財政部高了三倍。而由於財政部的數據並未考慮我國對中國出口產品多為加工出口用,大多免關稅或可以外銷退稅,我國實際繳納的關稅大約只有財政部估計的一半,因此三位大人物用來支持ECFA的關稅數據可能比實際關稅負擔高估六倍左右。這兩千多億高估的利益,比政府估計ECFA的總利益還大很多。所以若用正確的資料來看,ECFA即使用政府的方法算,也已得不償失。
財政部的資料早在去年11月就算出來,為何政府高層還可一再說錯?媒體在今年1月間也已指出吳院長的錯誤,但馬政府不只不道歉不更正,馬總統到3和4月還是照講這錯誤的數字。這到底是政府內部溝通差了或者是馬總統故意講一個誇大六倍的數字來騙人?
在4月25日的辯論中,蔡主席指出馬總統這項錯誤,但馬總統不願回應,蔡主席追問三次,馬總統不敢答辯,卻也拒絕認錯。這已充分暴露其心虛。更嚴重的是馬政府犯了這麼大的錯誤,或甚至可能是對人民撒了這麼大的一個謊言,各支持藍營的媒體卻一律讓這段質疑和數字憑空消失。5月2日我在一項座談會中再度提出這個問題,也要求在場的監察委員應該調查並彈劾說謊及失職的人員,但結果支持藍營的媒體報導該座談會時,還是選擇把這重大問題漏掉。不管是這些媒體自己為政治立場而不顧媒體的公正和國家利益?或者是馬政府或中國控制了這些媒體?都是十分令人擔心的事。台灣是不是已失去了媒體言論的自由?
三、政府自己估計的ECFA整體利益也小得可憐
即使高估免關稅的利益,政府自己估計的ECFA的整體利益也是很小。中經院估計在東協分別和中日韓有FTA之後,我國和中國簽ECFA可讓GDP增加0.24%,差不多是少來一次中度颱風的利益。就算假設國內投資會因ECFA而增加,長期的效果也只使GDP增加1.72%。若這項效果分十年達到,每年經濟成長也只多0.17%,相對於馬總統6%的成長率目標,也不到四十分之一,幾乎是在統計誤差的範圍內。這項GDP的增加雖然很小,馬總統在幾次談話中卻不知是因不懂經濟,或者是故意誤導人民,而把GDP的增加講成是經濟成長率的提高。GDP增加是未來也許十年或更久期間總共會提高的的比例,而馬總統把它講成經濟成長率的增加,卻是每年都要持續增加的比例。馬總統這一再的口誤,又誇大了ECFA的利益十倍以上,若是無心之過,他該公開道歉。
更何況中經院這項估計是假設日韓未和中國簽FTA,所以我國產品在中國享有日韓所沒有的免稅特權,若日韓也和中國簽了FTA,這項利益即可能大幅縮水。
四、馬政府只高估會讓投資增加的作用而不管會使投資減少的作用
政府為了誇大ECFA的利益,常說ECFA可讓投資增加。前述ECFA對GDP的影響能由0.24%擴大到1.72%的原因,就是假設ECFA可使投資增加而得到的結果。政府認為ECFA可使我國產品免關稅賣去中國而變比較有利,所以有人會增加在台灣的投資。但政府卻忽略中國產品也可以免稅賣來台灣的結果,一些以台灣為市場的產業去中國投資也變得比較有利,所以廠商比較兩邊利益的變化之後,並不見得增加在台灣的投資。特別是中國有很多不公平的政策及非關稅貿易障礙,簽ECFA之後台灣產品賣去中國仍須面對這些不公平的障礙,中國產品賣來台灣卻沒有這些障礙,而又可得到中國低工資及中國政府補貼的利益,所以很多以台灣市場為目的的廠商反而會改去中國投資,在台灣的投資因而更可能減少。
政府誇大投資效果的論調在外資這部分更是誇張。有支持ECFA的人說沒有ECFA外資就不來,我國經濟就難發展。政府引用中經院報告說,ECFA可使我國未來七年FDI流入增加89億美元。這數字用個人來看好像很大,但對全國而言其實不多。2006和2007年我國FDI流入即達150億美元,到目前為止,外資來台的證券投資則已超過1500億美元,七年89億美元和這些數字相比相當小。
可笑的是中經院這項研究和政府其他ECFA對FDI影響之研究都只研究FDI流入,而對同時會發生的FDI流出全未評估。換言之,政府對FDI的說法和對其他ECFA問題一樣,只講對我國有利的部分,而不說有害的部分。
即使只看流入這部分,政府也一樣誇大。中經院估計FDI流入的模型取材自國外的研究,但卻把其中和國家規模有關的變數全部刪掉。換言之,若依中經院的模型,只要與我國簽FTA的國家和中國一樣,我國每年得到的外資就和中國差不多。所以FDI流入會增加89億這結果,不只不可靠,還可能很誇大。
五、吳院長把石化業1.8%的減產說成相關產業18萬人都要失業
政府對個別產業問題的說法更是誇張而棄實際數字於不顧。政府要簽ECFA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石化業,吳敦義院長說,東協加一使我國石化業無法競爭,老板只好外移,相關產業18萬人要失業。但依中經院報告,東協加一在石化業中最大的衝擊只使其中的塑化業減產1.8%,東協加三也只造成塑化業4.1%產量減少,我國的塑化業不可能這樣就做不下去。但馬政府卻把東協加一誇大成會讓石化業完蛋,會讓18萬人失業。
就算塑化業的生產受損,也還有很多其他方法解決,包括聯合各國要中國降稅,繞道低稅率之東協國家進入中國,到東協國家投資以供應中國內銷,而加工外銷用的則仍可由台灣出口而以出口退稅得到實際免稅待遇等等。但馬總統和吳院長卻把這些替代方案抹黑為反對ECFA的人主張讓石化業去中國投資。實際上馬政府早已想讓石化上游去中國投資,卻又拿石化業簽做ECFA的藉口。試問馬政府敢宣誓說簽了ECFA就不讓石化業去中國投資嗎?
六、經濟部將電子電機業高達3000億的損失掩蓋起來
馬政府對待電子電機業的方式更令人嘆為觀止。依中經院估計,ECFA會使電子電機業產值減少約9%或3000億元新台幣。這是龐大的損失,其中好幾個產業的就業人口會減少18%以上。單就這一點,ECFA政策就不宜冒進。然而馬政府用官大學問大的方式,直接以「專家調整」一句話,把這損失改為零,也就是篡改了研究報告的結論。
馬總統說,把損失改為零是因為電子電機業本來就零關稅,不受ECFA降關稅的影響,所以不會有損失。這說法也是一種誤導,它的錯誤之一是電子電機業產品並非全部零關稅,例如中國具競爭力的家電和其他電機產品是須納關稅的。
經濟部和中經院的解釋拆穿了馬總統的錯誤。ECFA使電子電機業產值下降的重要理由,是ECFA讓其他產業降稅而電子業已是零關稅而無法再降稅的結果,關稅降低的產業相對變得較有利可圖,所以會把電子業的員工等資源吸走。中經院和經濟部應該瞭解這種作用,所以解釋說:因為我國有失業,其他產業不必從電子業搶走資源,所以電子業也就不需減產。但這種說法若能成立,那經濟部為何不把其他受害產業的減產也都改為零,讓ECFA只有利沒有弊豈不更妙?實際上中經院所用的乃是充分就業一般均衡模型,經濟部為了編製電子電機業產值損失為零的假設,竟可編出一個我們有嚴重失業的藉口。而中經院對ECFA的研究乃是長期的推估,難道馬政府認為我國會一直有嚴重失業?
七、馬總統誇大東協加一對我國就業的傷害24倍以上
ECFA實際上會造成我國嚴重的失業問題,馬政府卻反過來以不簽ECFA會有嚴重失業來恐嚇人民,2009年2月27日,馬總統說要急著簽ECFA的理由,是東協加一會使我國失業增加11萬4千人,這是超過我國就業量的1%的就業減少。但中經院報告,東協加一只使我國GDP減少0.035%,就業減少的幅度怎可能超過30倍大而達到1%?這是因為馬總統用了錯誤的資料。馬總統所依據的研究是假設東協加三,又假設日韓和東協各國產品賣到中國全部免稅,而我國產品要納9.1%關稅。實際上中國實質平均關稅僅1.95%,日韓又不在東協加一之中,且日韓才是我國主要競爭者,所以馬總統這數字起碼誇大24倍。
馬總統去年提出這數字後,我隨即指出其錯誤,但政府不理會,去年4月11日我曾公開問尹啟銘部長,要他說到底我和馬總統是誰錯,尹部長當時不回答。去年底再問林聖忠次長,他一樣不能回答,政府至今也未回答。我倒不是一定要政府認錯道歉,但當初急著要簽ECFA的理由既然縮小成不到24分之1。政府至少不必再這麼急著簽,除非當初說那11萬4千人失業乃是故意欺騙人民非快簽不可的理由。
八、馬政府用重覆計算和錯誤方法假造出ECFA使就業增加26.4萬的謊言
政府為了隱瞞ECFA會造成失業的事實,反過來假造了ECFA會讓就業增加26.4萬的資料來欺瞞或安撫勞工。貿易自由化一定會衝擊一部分產業而可能造成一些人失業,但政府以中經院估計ECFA會增加26.4萬個就業為說辭,否認ECFA對失業的衝擊。只可惜這數字是用錯誤的方法算出來的。
自由貿易協定的影響主要透過貿易的變化來達成。出口的增加使我國生產和就業增加,進口的增加則使我國的資金和就業減少。但政府要中經院做的研究卻藏了一個魔術,即先由一個一般均衡模型算出出口、進口、投資和消費等變化,再把出口、投資、和消費的增加當成另一個模型的外生變數來計算就業的影響。換言之,進口替代國產品而降低生產和就業的效果被忽略了。而出口的效果除了單獨計算外,它使投資和消費增加的效果又被重覆計算一次。所以26.4萬就業機會就這樣像魔術一樣被變出來。而依中經院推估,ECFA使出口增加3.45%,進口增加6.01%,進口的衝擊不無可能大於出口的貢獻。
九、馬政府忽視結構性失業而假設失去工作的農民可改到石化業工作
ECFA對就業最大的傷害是結構性的失業,即有些產業的生意被中國產品搶走,而工廠搬去中國生產的結果,相關的勞工就會失業,但他們卻沒有適當的技術到其他產業找到工作。這種結構性失業乃是貿易自由化時最嚴重的問題和成本,但馬政府的對策是直接假設這個問題不存在。馬政府所用的模型都假設充分就業,即由受傷害之產業失去工作的人可在獲利的產業得到工作。這種假設很不實際。實際的情況受害產業的員工常會因不具獲利產業所需的能力,而找不到工作並造成失業。而獲利產業卻不見得能得到足夠的員工,因此模型所算的生產和GDP增加就不一定能實現。依中經院的推估,ECFA大約會使10萬人失去原來的工作,其中很多人可能就此成為結構性失業,但政府把相關資訊藏起來,不讓人民知道。
十、馬政府完全漠視內需產業被中國廠商搶走的風險
政府的研究事實上還嚴重低估失業的衝擊。中經院的模型是外國的GTAP模型,其中假設進口品主要的競爭者是替代其他國家進口品,但我國很多內需產品因為和生活飲食習慣,語言文文字,宗教風俗,以及其他文化歷史背景有關,因此與其他國家不同卻和中國大陸類似,因此內需產業因ECFA而被中國大陸取代的可能性和程度都極大,許多中小企業老板和員工都可能因而失去工作,但政府卻完全未加估計。
十一、馬政府未評估ECFA對人民的傷害
政府對受害者的態度只是說政府會拿人民的錢來救濟受害者。去年七月政府說準備300億元要救濟因ECFA受害的人,後來說要編950億的預算,馬總統4月25日說不夠還可再追加。這是隨便開價而沒有評估的證據。政府沒有仔細評估的結果就不知ECFA真正的成本是多少,因此要不要簽ECFA也就不能由成本效益的比較做決策。這也證明政府根本就是基於政治目的而非簽ECFA不可,各種評估數字都只是拿來誤導、恐嚇或欺瞞人民而已。而由於政府未仔細評估傷害成本,因此也就未研究必要的配套措施,當ECFA真正失效而各種傷害發生時,受害的人民要逃已來不及。
十二、ECFA是把更多蛋放在同一籃裏的危險做法
再由整體性的問題來看,ECFA會使我國經濟更依賴中國,但馬政府卻漠視ECFA使台灣更依賴中國的後果。我國出口產品超過40%是出口到中國,對中國市場的依賴度在主要國家中最高,次高的南韓還不到30%。依不要把雞蛋放在同一籃裏的道理,我們不該再特意提高對中國的依賴度。但馬政府卻說我國對中國出口比重已這麼高當然要優先追求對中國的自由貿易協定或ECFA。吳敦義院長耍嘴皮說,雖然雞蛋不要放在同一籃裏,但我們要照顧好最大的那一籃,所以要和中國簽ECFA。這種似是而非的說法,是把ECFA說成要照顧最大的一籃蛋,但事實上ECFA卻是要在最大的那一籃放更多蛋。中經院的研究指出,有了ECFA之後,對中國的依賴度將再增加十個百分點,不少產業對中國依賴度將超過60%,中經院的報告也對這種高度依賴表示憂慮。吳院長卻把這種再往蛋買太多的籃子猛加蛋的危險做法,說成是要照顧蛋最多的籃子。
為了合理化對中國的依賴,就算馬政府也忘掉對扁政府鎖國的長期指控,而說對中國依賴度是在扁政府時期大幅提高的。但就算目前高依賴度是扁政府的責任,依賴度已這麼高為何還要再提高而讓經濟波動和政治被脅迫的風險加大?馬政府的道理依江丙坤董事長的說法,是我們不怕依賴中國,只怕中國不讓我們依賴。研究報告估計簽了ECFA將使依賴度再提高10個百分點,依江董事長的說法,我們將更怕中國不讓我們依賴。那我們還敢拒絕中國的各種要求,還敢批評六四和中國人權,還能做中國民主化的燈塔嗎?
十三、幻想和錯誤數字泡製的「中心」夢想
從數字和學理上來看,ECFA對台灣都是傷害大於利益,馬政府道理說不贏,數字的誇大和錯誤又被拆穿,因此除了在媒體封殺各種批評之外,又拿出喊口號的看家本領來騙人。這種口號很多,例如說ECFA是「ㄟ擱發」,簽了ECFA像穿釘鞋跑,而沒簽就像穿鐵鞋一樣跑不動,都是有知識的人很容易看穿的宣傳。這裏只分析馬政府做東亞中心幻想。
馬總統說台灣在東亞的地理位置最好,外星人來地球都要落腳台灣。所以馬總統和馬政府認為簽了ECFA台灣就可以成為亞太經貿樞紐、全球資訊中心、台商和外商營運總部、創新中心等等。但請問馬總統是什麼時候見到外星人的?外星人若真由幾十光年或更遠的地方來到地球,會在乎地球上那一點距離嗎?這種外星人的笑話其實就暴露馬政府亂吹牛的特質。
這種台灣是東亞地理中心的說法是十多年前政府推動亞太營運中心時編出來的謊言,馬政府繼續運用。這謊言之一是挑出新加坡、東京、上海、馬尼拉、香港、以及高雄為東亞五大港口,而計算這各港口到其他四個港口所需的時間,結果以高雄的53小時為最短,便說高雄應是東亞的海運中心。馬總統多次引用這數字來支持其兩岸政策主張。然而這數字也是魔術變出來的。馬尼拉可以列入,那大連、青島、天津、釜山、神戶、廣州等等更大的港口為何不列入?因為把真正的大港都列入,往來各大港時間最短的港口會北移,大概是移到上海。政府也用同樣的方法說台北是航空的中心點。用這種自欺欺人的數字要宣稱自己是中心,結果只讓自己更邊緣化。
在交通之外,貿易政策上若我國只能和中國簽ECFA,中國卻和很多國家簽FTA,則我國很多與外國的經貿往來都要經過中國。那就像桃園機場飛機只能飛上海而上海可飛全世界,航運中心當然是上海而非桃園。所以馬政府自願在政治上被中國矮化,在國際合作上被中國邊緣化,卻自大地以為做中國的邊緣或附庸就可做中國和東亞的各種中心。實在不知是在自欺或欺人。
就算我國要做研發創新中心,那也和屬於貿易自由化的ECFA無關。要做創新中心,我們要像民進黨執政時的知識經濟發展方案那樣做好國內的創新環境,而不是免除關稅以讓中國的仿冒品更容易來搶生意。創新中心要和中國談的是中國要加強保護智財權。這種談判根本和ECFA無關,早就該開始談,馬政府卻一直未和中國談,還騙人民說要在ECFA之下才談。
十四、若依正確的數字根本不宜簽ECFA
上述分析顯示政府用了不少錯誤的數字,或者用不恰當的語句來扭曲數字的真正意義,因此政府虛構了不簽ECFA會被邊緣化的危機,高估了ECFA的利益,低估或隱藏了ECFA的傷害和成本,且忽視了ECFA帶來的風險。馬政府一直不願對這些質疑做出回應或認錯道歉,有些數字在馬總統和蔡主席的辯論中曾被提出,但馬總統在一再追問的情況下仍拒不回答,有些媒體甚至故意把這些質疑漏掉不報導。這當然使人民無法充分瞭解ECFA的利弊,也使依正確學理和數字根本不該簽的ECFA,仍被馬政府當成唯一的政策方向。有這樣不說實話的政府和媒體,我們還是民主、有知識、也有言論自由的國家嗎?


















〈ECFA對年輕世代與白領就業之衝擊〉
許忠信教授
壹、概述
根據受政府委託進行ECFA研究之中華經濟研究院指出, ECFA乃參考東協與中國予二○○二年所簽署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之模式,先簽訂架構協定,接著納入早期收穫機制,包括貨品及服務業項目,然後分階段簽訂貨品貿易及服務貿易自由化協定。可見,ECFA簽訂後最長十年我國即須與中國形成自由貿易區,其過程就如同上述之東協與中國自由貿易區之發展過程一般。
一、自由貿易協定(含ECFA)所須具備之條件
與WTO之其他會員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等經貿整合協定而構成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是WTO規範所允許,惟其範圍須涵蓋絕大多數之商品貿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及絕大多數之服務業方可(視該協定是否涵蓋服務業貿易而定),除非其乃一過渡性之區域整合協定或過渡性之自由貿易協定。所謂絕大多數之貿易,在二○○八年生效之東協與日本之自由貿易協定(EPA)乃要求達91﹪之商品完全自由貿易,但在二○一○年生效之東協與澳紐之自由貿易協定乃要求達96﹪之商品完全自由貿易,而在二○○七年簽署之美國與韓國之自由貿易協定乃要求達95﹪之商品完全自由貿易。因此,95﹪應是一般標準。不過,國內有見解認為我國只須與中國達到90﹪自由度(甚至80﹪)即可。
1、商品貿易
由於GATT第二十四條僅允許自由貿易協定、關稅同盟以及比自由貿易協定更高程度之經貿整合(例如共同市場)構成最惠國待遇原則之例外,因此,ECFA若不達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程度(須對絕大多數之商品貿易消除絕大部分之關稅及其他有關商業貿易限制之規定),則不能被GATT第二十四條所允許,除非其乃邁向FTA之暫時性協定(an interim agreement)(ECFA屬之)。而暫時性協定過渡到完全自由貿易協定之合理期間,根據一九九四年 GATT 第24條之解釋瞭解書第三點之規定,原則上暫時性協定過渡到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之時間只有最例外之情況方可長於十年。例如,中國與東協在二○○二年十一月即簽訂一與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定)類似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並於二○一○年成立正式雙邊自由貿易區。其間,二○○四年一月一日執行早期收穫計畫,雙方就部分商品(包括農產品)先行降關稅至零。二○○四年十一月簽署商品貿易架構協定。並於二○○五年七月啟動第一階段農工商品降稅,而且已於二○一○年將大部分正常產品(指高敏感產品以外)納入零關稅貿易。至於不必進行零關稅貿易之高敏感產品亦須以加入WTO時所承諾之關稅稅率開放進口,並且將於二○一八年將該稅率降低到50﹪以下。
2、服務業貿易
根據GATS第五條之規定,自由貿易協定或區域整合之要件為(1)須涵蓋絕大多數服務部門;(2)應袪除該部門中絕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之既有的歧視性措施;(3)禁止採取新的歧視性措施等。原則上,暫時協定(ECFA屬之)過渡到自由貿易區或關稅同盟之時間只有最例外之情況方可長於十年。例如,中國與東協在二○○二年十一月即簽訂一與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定)類似之「全面經濟合作架構協定」,內容涵蓋服務業貿易,並已於二○一○年成立正式雙邊自由貿易區。其間,二○○四年一月一日執行早期收穫計畫,開放一些服務業部門,而於二○○七年一月簽署服務業貿易架構協定。並已於二○○七年七月執行第一階段服務貿易自由化。將來,中國與東協間絕大多數服務部門中絕大部分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之歧視性措施皆須去除,而讓彼此間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在對方領域內享有絕大部分之國民待遇。

二、WTO會對ECFA進行審查
為審查WTO會員國間之FTA或RTA是否符合WTO之規定,一九九六年二月WTO總理事會下設有一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Committee o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以下簡稱「CRTA」)。CRTA之職責主要有二,即審查各自由貿易協定(FTA)或區域整合(RTA)案,以及分析自由貿易協定或區域整合對多邊貿易體系發展之意義與關連。
1、審查程序
在通知與審查程序方面,各FTA或RTA提案應依其優惠之涵蓋內容是否擴
及服務業貿易,而分別依據其法源(GATT或GATS之相關規定)通知商品貿易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或服務貿易理事會,並對其提出申請書。若屬過渡性經貿協定者,尚須提出過渡期間之過渡時程規劃書。申請案經各該理事會與委員會討論審查通過後再呈交CRTA。根據WTO過去之實施經驗,商品貿易理事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二者之權限較大,審查亦較嚴格,至於服務貿易理事會就服務貿易範圍的審查報告則較為寬鬆,有時也未提出其意見報告,即逕將提案轉交CRTA進行審查。

2、WTO審查與ECFA之關聯性

我國對中國尚有兩千兩百餘項農工產品本應根據我國加入WTO時所作之承
諾向中國開放進口,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至今仍技術性違反我國加入
WTO所作之服務業開放承諾,限制中國人(含服務業提供者)到台灣工作須經
許可且僅能一年為限,但由於中國不願在WTO爭端解決機構與我國平等地成為
原被告而使我有不對其開放(WTO之平均關稅稅率約6﹪)之空間。
CRTA此一審查機制除上述之審查外,由於FTA貿易乃比WTO更自由之貿易開放(WTO Plus),因此,CRTA當然亦可審查相關國家是否已落實加入WTO時所作之承諾。我國若與中國簽訂ECFA,則首次送審時即會此受到此方面之挑戰而須向中國以平均稅率約6﹪之關稅進口此些中國農工商品,並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即使CRTA未主動詢問我國是否落實WTO義務,中國亦會透過其友邦在該審查會中提出質疑。因此,我國政府亦已承認目前仍不允許從中國進口之一千三百八十八項工業產品即將被開放了,而且無怪乎第四次江陳會談所簽訂之四項協議中有「農產品檢疫檢驗協議」一項了。截至二○○八年為止,已通報WTO並生效之FTA或RTA(含過渡性者)共有二百四十七個。忠信尚未發現有未涵蓋農產品之FTA或RTA或仍禁止農產品之FTA或RTA被WTO接受者。因此,所謂簽訂ECFA後仍繼續管制該八三四項農產品之說,由美加墨自由貿易區與東協加中國自由貿易區等皆涵蓋絕大部分之農產品即可知其並未能被WTO所接受。因此,馬政府所許諾之任內不「增加開放」農產品之說只有兩個結果。第一,若是簽定ECFA後以平均稅率約6﹪之關稅進口到台灣,則其會說此乃前朝所開放,並非其所「增加開放」。第二,簽訂ECFA後十年過渡期之末期方依照WTO之規定(絕大多數商品須零關稅進口)使該兩千餘項農工產品自由免關稅進口到台灣,此時,由於台灣總統任期最長為八年,屆時台灣總統早已不姓馬,當然就不違反其「任內不開放農產品」之許諾了。由此可見,我國本可因中國不承認台灣主權而在WTO獲得之實質經貿利益將因馬政府簽訂ECFA而徒然喪失。

貳、服務業貿易

一、概述

服務業貿易之重要性大增。在國內經濟面上,服務部門之產出占全球產出之60﹪,為我國之百分之七十。
一九九五年生效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以下簡稱’GATS’)規範通信服務、海運服務、金融服務等無形的服務業。該協定第一條並開宗明義地解釋,所謂服務業貿易包括跨國提供服務與在地主國設立據點提供服務。GATS的涵蓋範圍異常廣泛,不過其有三大基本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第二條)、國民待遇原則(第十六條)、市場開放原則(第十七條)。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會員國應給予其他會員國的(金融)服務業者相同的待遇,不得有所歧視,但仍允許區域經濟整合構成本原則的例外(第五條)。有關市場開放原則,各會員國原則上僅同意依其承諾表上的條件與限制來漸進式開放其服務業市場。根據國民待遇原則,於服務業者進入會員國市場後,本應與其本國業者有相同的待遇,但GATS對國民待遇原則並未完全落實,而在第十七條允許會員國對其他會員國的服務業者的待遇加以附加條件或加以限制。最後,各會員國,除已承諾開放者外,雖無開放市場的義務,但為追求本協定目的的實現,仍須持續地協商以漸進地達到市場自由化的目標(第十九條)。金融服務業因具特殊性與敏感性,GATS之金融服務附件允許會員國採取審慎措施以保護投資人權益及維持金融体系之完整。

二、服務貿易之四提供型態

GATS之四服務貿易之型態為跨國提供、商業據點設立、國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所謂跨國提供乃例如由甲國藉由網路向乙國之客戶提供銀行或保險服務。所謂商業據點設立包括子公司或分公司之設立(或參股地主國之公司之方式,其亦屬投資議題)。所謂國外消費乃如赴國外接受教育或醫療服務。所謂自然人移動乃指藉由專業之建築師或投資經理人個人之出現於他國以進行該專業服務(工程設計等)。

三、與ECFA之關聯

服務提供者可為自然人及法人,因此,中國人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一人公司亦為我國法所允許),只要為我國所開放之眾多服務業之提供者,其皆可跨國提供所國消費者所需之服務,或到我國設立商業據點(例如公司形態之美容院或商店等)或以自然人方式(例如理專、投資顧問、保險單銷售)到我國提供服務,在我國以服務業為主之經濟體中,其影響與引進中國勞工有何差別之有。

貳、中國以開發中國家加入WTO而不利我國服務業之西進

一、金融以外之服務業

就服務業貿易而言,中國法制不彰,我國服務業者到中國即使享有國民待遇,服務業設立所作之投資常未能受到充分保護,我國又未有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之服務,因此,受到詐害時法院亦未能提供有效救濟。而我國乃法制國家,中國服務業者到我國不僅享有國民待遇,而且受到我國法制之保護,在以交叉補貼之競爭下,我國內需市場將不保。若不簽ECFA,我國有競爭力之服務業者(例如永和豆漿與燦坤公司)仍可藉品牌打進中國市場,較無競爭力之服務業可保有台灣之市場進行研發與品牌之建立,等發展成熟後再進軍中國與其他國際市場。更何況中國乃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WTO,因此其依法對其他WTO會員國的服務提供可有較大之限制。而我國乃以已開發國家身分加入WTO,因此我國對來自其他WTO會員國的服務並未有多大限制。此一現象在現在兩岸服務業貿易上將造成對我之不利。

二、金融服務業

傳統商業銀行之存戶對銀行業有偏好本土銀行的傾向,例如我國農會信用部獲大部分農民之信賴而願意將資金存在信用部。我國政府雖已開放銀行赴中國設立分行爭取商機,並以此作為改善國內金融機構獲利情況的措施之一,然而,我國西進之分行仍不易從中國地區之客戶吸收存款,而仍須仰賴台灣之存款,並以之放款給台商,此將造成我資金西進,而排擠台灣地區之投資。因此,金融國際化雖是不可迴避的趨勢,政府亦不能不允許我國銀行赴中國設分行,並協助我國銀行成為跨國銀行,然而現在台商除以自有資金、自直接金融市場所籌得之資金及海外投資獲利所得赴中國投資外,甚多亦以台灣廠房、土地向銀行融資,然後再匯往中國,若在加上我國銀行將人民之存款亦匯往中國,則我國投資所需將嚴重缺乏,因此,應於同意銀行到中國設分行或子行時,限定其得以匯往中國之資金比例。

參、ECFA對我國白領就業之衝擊

一、前言

外國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現或商業據點(公司)設立方式到我國工作而提供服務,雖會對我國之就業產生排擠作用,然而由於外國人對有國語言文化較不熟悉,因此,衝擊有限。至於同語言及文化之中國服務業者,我國則仍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中國人到台灣工作以及不承認中國學歷而不允許中國人參加我國之專門職業證照考試,藉此避免中國服務業者到台灣提供服務所會造成我國就業之衝擊。然而,此一限制在簽訂ECFA後,由於中國人將因ECFA而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原則而不得再維持之。

二、我國對所有服務業部門之水平承諾與ECFA之影響

(一)中國服務業者本可享有之WTO待遇

根據我國在二○○二年加入WTO時所提出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除下述特
定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之所有服務業行業,我國在商業據點呈現方面所作之承諾為,對自然人呈現所作之承諾,除在下述之特定行業列有限制措施者外,外國企業及個人(包括中國企業及中國人)得在我國進行直接投資(設分公司或子公司
等)。至於屬間接投資之對在我國證券市場上市、上櫃公司之證券投資,除下述
特定行業承諾另有規定者外,外國企業及個人(包括中國企業及中國人)均不受
限制。
根據我國在二○○二年加入WTO時所提出之服務業特定承諾表,除下述特
定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之所有服務業行業,我國在自然人呈現方面所作之承諾包括:(1)跨國企業(含中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得入境並居留,惟初次居留期間為三年,不過可申請展延,每次一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所謂跨國企業(含中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係指被其他會員(含中國)之法人僱用超過一年,透過在台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員或專家身份,短期入境以提供服務之自然人。所謂負責人係指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經董事會授權得代表公司之部門負責人。所謂高級經理人員係指有權任免或推薦公司人員,且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之部門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所謂專家係指組織內擁有先進之專業技術,且對該組織之服務、研發設備、技術或管理擁有專門知識之人員(專家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專門職業證照者)。(2)受我國企業僱用之自然人(中國人亦為自然人)得入境並居、停留,但不得超過三年。
由於依此規定東來之中國跨國企業可引進之高級經理人與管理人員以及擁
有專門知識之專家在我國現代服務業普遍仰賴專業知識之情況下,幾乎人人可稱
為專家,而其人數我國依規定又不得加以限制之情況下,中國跨國企業必然大量
引進此類中國人以減低成本(又可報效其祖國,此可由中資企業到法國投資仍大
量用中國人可知),在同語言文字之條件下,我國就業將嚴重受到衝擊。此在我
國服務業企業若為減低人事成本而僱用中國人(不需專業知識之自然人即可)使
其入境並居留三年,則我國國民就業所受之衝擊會更加嚴重。有鑑於此,我國至
今仍藉中國不願在WTO控告台灣以免使我國與其平等地成為原被告而技術性違
反WTO規定而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十一條限制中國人到台灣工作須經許可且僅
能一年為限。

(二)ECFA將使中國服務業者享有超過WTO之待遇

由於ECFA為比WTO自由之過渡性自由貿易協定,因此,ECFA簽訂後若要被WTO所接受,我國必須先落實我國加入WTO時所作之承諾,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一條在服務業人員雇用方面所違反WTO承諾之部分立刻必須被修正,而允許中國到我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之跨國服務業企業引進管理人員與專家,並允許我國服務業企業以三年為期雇用中國自然人(不必專業知識)。
甚至在簽訂ECFA十年後發展成兩岸自由貿易區時,上述限制之絕大部分需被排除而使中國人在我國提供服務業服務時享有我國之大部分國民待遇。中國跨國企業用人不再有上述之限制。屆時,我國服務業之就業市場所受之衝擊會更嚴重。我國因ECFA之簽訂須開放之情況(不論需否通過證照考試)甚多,無法一一列舉討論。需要證照者例如我國地政士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人經地政士考試及格領有證書者方得執業,我國在加入WTO時並未對地政士業務對外國人作特定開放,因此,僅適用水平開放之規定,而中國並無處理地政業務之公司會到台灣設分公司,因此,WTO開放對地政業務並無影響。然而,ECFA簽訂後,中國人若通過地政士考試則由於ECFA使其享有我國大部分之國民待遇而得以執業,此時其即可在我國設事務所提供地政相關之服務,與我國地政士無殊。我國地政服務業之就業市場將受衝擊。

三、我國加入WTO時對服務業所作之特定服務業開放與簽訂ECFA後之影響

由於我國加入WTO時對服務業所作之特定服務業開放種類繁多,以下僅舉我國加入WTO時所作開放與簽訂ECFA後對我國有重大差異之二十種服務業為例介紹之(即有些服務業已被開放但未被納入以下之介紹中)。

(1) 律師業

有關律師業,我國開放外國律師來台執業僅限於執行該資格國之法律或國際法事務,而不得經營本國法律師業務,惟外國律師可與本國律師合夥或聘僱本國律師。然而,律師法關於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之取得並無國籍之限制,不排除本國人於國外取得外國律師資格暨其他法定要件以外國法事務律師身分回國執業,則其挾語言、人脈等優勢,亦可能對國內律師界產生一定程度之影響。最後,因欲在台執業之外國人仍須參加中文之律師考試,可預見能通過該考試之外國人數應該不多(中國人則由於學歷不被我國承認而不得報考),不致對國內律師現行執業環境產生重大影響。
依前開規定,外國法事務律師來台執業僅限於執行原資格國之法律或與該國相關之國際法事務,因此與本國律師所得執業範圍並不相同,較無相互取代之問題。然而,由於中國律師屬外國律師,其依規定可憑中國律師執照到我國提供中國法及國際法業務之服務,在我國現因中國熱而甚多企業須了解中國法令之情況下,我國現階段仍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禁止中國律師東來。此一限制,在簽訂ECFA後,因中國法律服務提供者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律師法第三條(規定僅中華民國人取得律師資格經順練合格者方得充任律師)勢須被修正。而且,我國現仍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不承認中國法律系之學歷而不允許中國法律人到台灣報名律師考試。將來簽訂ECFA並承認中國學歷之後,中國法律人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而可憑被我國承認之中國學歷報考我國律師考,甚多出身中國貧窮地區之法律人只要自修我國法或稍微補習一下,憑其中文能力通過我國律師考者將如過江之鯽,我國現因產業大量西進而痛失甚多案源之台籍律師之業務與就業將受重大衝擊。

(2) 建築師業

我國建築師業面臨國外大型事務所之競爭,然而因為要在我國執業之外國人人仍須參加中文之建築師考試(建築師法地五十四條第一項),由於外國人(除中國人外)之中文能力不佳,其能通過該考試之外國人數不多,不致對國內建築師現行執業環境產生重大影響。至於中國人獲有中國建築系學歷者雖得比照外國人依建築師法地五十四條第一項報考我國建築師,我國現仍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以及不承認中國學歷之方式不允許中國人到台灣報名考試。將來簽訂ECFA並承認中國學歷之後,中國人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而可憑被我國承認之中國學歷報考我國建築師考試,通過後雖然建築師法地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外國人通過建築師考試者尚需內政部之允許方得執業,但此一規定由於ECFA使中國人享有我國之大部分國民待遇而不再適用。甚多出身中國貧窮地區之人應考而錄取之比例應會不低(建築師考試所測之專業知識兩岸差距不大),而且其執業後以低價競爭即足以獲利養活在中國之全家,此將對我國籍建築師之業務與就業產生重大衝擊。

(3)會計師業

有關會計師業,我國加入WTO後,國外自然人、事務所或法人可進入我國市場提供簽證以外之會計服務業務。至於簽證業務,因欲在台灣執業之外國人仍須參加中文之會計師考試,可預見地,能通過該考試之外國人數應該不多,而且我國會計師法第一條仍規定僅中華民國人取得會計師資格者方得職業,而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外國人參加我國會計師考試及格者尚須我國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可執業。因此,加入WTO所作開放不致對國內會計師現行執業環境產生重大影響。惟會計業務之開放將使國內正值萌芽階段之管理諮詢、稅務規畫等之會計服務業之經營面臨轉型上之壓力。
有關中國人對我國簽證業務之影響,雖然希望在台灣執業之外國人仍須以中文參加會計師考試,而能通過該考試之外國人數應該不多,然而承認中國學歷與簽訂ECFA後,中國人應考錄取之比例會不低,而中國人因ECFA之簽訂而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前述僅中華民國人取得會計師資格者方得職業之規定以及外國人通過會計師考尚須有主管機關許可方可執業之規定,對中國人即不適用。因此,ECFA之簽訂對我國會計師簽證業務將生重大之衝擊。
有關中國自然人、事務所或法人進入我市場提供簽證以外之會計服務業務(例如管理諮詢、稅務規畫、記帳代理等之會計服務業),在簽訂ECFA後,中國會計師(未通過我國執照考試者)或其他會計服務提供者(例如記帳代理業)來台以其專業提供此類簽證外業務之廉價服務,我國業者之經營將更為困難,對就業將產生衝擊。

(4) 技師業

有關技師業,欲於我國境內提供專業技術服務者,應依我國法規取得技師資格與執業執照後始得執業。外國公司擬於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辦理技術服務業務,亦應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與登記後,其聘用之(經我國技師考試及格)專業技師始得請領執照執行相關業務。因語言及文字等限制,非華語系國家之技術人員,較難通過我國技師資格考試。我國加入WTO前,外國公司需採合作方武,由本國人擔任分公司負責人,不過我國已承諾於入會後放寬外國公司之分公司負責人須為我國技師之規定,惟其實際主要從業人員因語言文字關係仍多為我國人,因此,加入WTO對我國內技術白領人員影響較小。
簽訂ECFA並承認中國學歷後,因技師業之專業知識國際性高,中國人通過我國專業技師考試並不難。雖然技師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人經技師考試及格取得證書者方得充任技師,然而,中國人因ECFA而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因此,其取得資格後即得比照我國國民在我國從事技師業務。更何況我國技師法第四十六條允許外國人通過我國技師考試後在我國執業,至少中國人可比照外國人而依該條在我國執業。而我國技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雖規定外國人執行技師業務應使用中文,而可對我國技師有些保護作用。然而,中國技師使用中文執行業務當然無困難,因此,再加上ECFA所需遵守之自由設立原則(中國人依此原則可自由選擇設立公司型態之技術顧問機構或設立事務所)與自由參與原則(中國籍技師可自由參與設計、監造、鑑定或施工等業務),我國之專業技師業將充滿中國公司與中國籍(取得我證照)技師。而且,我國加入WTO時,政府之因應對策包括通過「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要求外國公司在台需大量聘用本國技師執行業務,以增加我國技師更多就業機會。然而,此一要求因ECFA使中國業者享受我國國民待遇而使我國對中國技術服務公司不得再適用此一規則,因此,我國不得要求中國公司聘用本國技師執行業務。可見ECFA對我國技師業務與就業之衝擊不可小觀。

(5) 獸醫師業

根據我國加入WTO之服務業承諾表,我國允許外國人取得我國獸醫師及獸醫佐資格者於我國設立獸醫診療機構提供獸醫服務(獸醫法第五十四條參照)。非華語國家因語言及文字之限制,取得我國獸醫師(佐)資格並不容易,故此一開放對我國獸醫服務應不致有嚴重影響。然而,中國人及華僑因語文、文字及文化背景與我國類似,取得我國獸醫師(佐)資格較容易,而我國國民所得較中國及東南亞為高,該等國家獸醫師(佐)至我國服務意願相當高,因此對其開放獸醫服務業對我國獸醫服務市場有很大的影響。我國現在乃以不承認中國學歷之方式不讓中國人報考獸醫師及獸醫佐考試。簽訂ECFA並承認中國學歷後,中國人通過我獸醫師及獸醫佐資格考試並不難,屆時由於ECFA使中國籍獸醫師及獸醫佐享有我國之大部分國民待遇,我國不得依獸醫法第一條而拒絕其執業,我國之獸醫業將充滿中國籍(取得我證照)獸醫師及獸醫佐,其對我國獸醫師及獸醫佐之營業與就業之衝擊不可小觀。

(6) 不動產服務業

開放不動產仲介服務業市場後,國外之不動產仲介服務業將可來台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必再委託我國業者提供不動產資訊,使國內業者原擁有之市場優勢受到影響。我國政府為因應開放市場之需要,己於88年2月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其主目的為建立經紀人員證照制度與簽證制度,健全業者之經營體質及提升經紀人員之服務品質。簽訂ECFA並承認中國學歷後,中國人通過我國經紀人員證照資格考試並不難,再加上自由設立原則與自由參與原則,我國之不動產仲介服務業將會有中國公司與中國籍(取得我證照)經紀人參與競爭,對我國之營業與就業之衝擊不可小觀。

(7) 一般商業服務業

一般商業服務業包括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航空電腦訂位系統除外)、研究與發展服務業、其他機器與設備租賃、其他廣告服務業、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服務業、管理顧問服務業與相關之服務業、出版及印刷除外之服務業、攝影服務業、包裝服務業、會議服務業、其他電話答覆服務業、複製服務業、翻譯傳譯服務業、郵寄名單編輯業、錄音服務業。雖然我國對WTO會員國承諾此方面之開放,但非華語系國家之業者因不諳中文,對國內企業產生之競爭壓力及衝擊有限。至於中國業者,我國仍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限制其到我國營業。簽訂ECFA後,我國勢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使中國在此方面之服務提供者享有大部分國民待遇,屆時國內之企業及專業人員將面臨來自中國企業及專業人員之激烈競爭。

(8)電影之製作與行銷服務業

電影製作業及電影發行業在我國加入WTO前即已全面開放競爭,國產電影製作量及就業人口已有減少之趨勢。又電影放映服務業在加入WT0後,外國電影進口拷貝數、映演家數及廳數等限制均已取消,外國電影已無限制於臺灣放映,對國內電影片映演業之營運有所影響。因此,新聞局已於電影法第五條之一規定,因進口外國電影導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新聞局得採取必要之救助措施。此一救助規定本符合GATT之數量限制之例外規定。然而,在簽訂ECFA後,因中國電影將享有國民待遇,我國對中國電影即不得再如此限制。

(9) 快遞服務業

國際快遞服務之陸地運送部分,我國配合WTO之入會申請,已於86年5月10日開放,除現行郵政法第七條規定,無論何人不得以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為營業外,國外快遞業者只要符合我國郵政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之規定項目營業及登記,均可依法經營收寄國內及國際商業文件、貨品、貨樣及包裹等業務,使我國郵政面臨國際快遞業者之全面競爭,所經營郵政快捷郵件業務受到影響。此在簽訂ECFA後,我國業者除須面臨DHL、UPS際民間快遞業者之競爭外,亦會因中國業者之到來而面臨中國業者之低價服務競爭。

(10) 電信服務業

我國為因應世界潮流趨勢,積極推動電信自由化政策,並依我國WTO入會電信服務業之承諾,循序開放各項電信業務。不過,基本電信服務提供者須為在我國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以商業據點設立方式提供基本電信服務,直接投資指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間接投資指外國人透過我國子公司所持有之股份。判定外資比例是否超過規定時,應依一定方式計算我國子公司持有之間接投資比例。外國人之直接投資比例加計根據該方式計算出之間接投資比例,最高可達60﹪。外國人對單一服務提供者之直接投資不得超過20%,對中華電信以外之服務供給者之直接及間接投資合計可達60%。外國人直接及間接投資持有中華電信股份之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有關以自然人呈現方式提供基本電信服務,除上述水平承諾所列者外,不予承諾。有關國民待遇之享有,須該公司董事長及半數以上之董事須為中華臺北人民訪可享有國民待遇。
簽定ECFA後,除非將基本電信納入敏感項目,否則中國服務業者將因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而不得對之作如前述之限制。

(11) 視聽服務業

視聽服務業包括錄影帶之製作與行銷服務業、廣播及電視服務業、電視及廣播廣告服務業(為電視台或廣播電台製作或播映放廣告)。
中國如要求我國開放廣電事業或以中資或自然人進入之方式參與經營視聽服務業,將對我國廣電事業產生相當之影響。有鑑於此,我國乃依據「兩岸關係條例」,採取管制之措施,以確保廣電事業之健全發展。依現行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以下簡稱廣電事業)皆未禁止外資經營,而中資進入我國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關係條例)第73條規定,以持股20%為上限。有關是否開放中資或中國人士參與經營我國廣電事業,為免我國經濟、文化及產業結構遭受影響過鉅,現行對中國之管理機制應維持。惟若簽訂ECFA,則中國業者將享有我國大部分之國民待遇,我國不得對之作較嚴格之要求。此將對我國在此方面之就業產生衝擊。

(12) 行銷服務業

行銷服務業包括經紀商服務業、批發交易服務業、零售服務業及經銷服務業。國內之企業及專業人員對於來自中國地區之企業及專業人員之競爭壓力深具急迫性,對國內企業產生競爭壓力及衝擊。ECFA簽訂後十年,當中國行銷服務業者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時,由於其語言文字之能力與我國業者相同而所要求之費用可比我國低廉,此些壓力將更形重大。

(13) 藥物、化粧品行銷

所謂藥物、化粧品行銷包括經銷、批發、零售。藥物經銷商、批發商、零售商均屬藥商,須先申請核准登記,方准許營業,藥品並應由領有執照之藥事人員管理方能行銷。有關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行銷,衛生署於近來致力於建構符合國際潮流之查驗登記系統,對於相關產品,均已訂有規範,以確保其品質、安全、有效。對於所有進口產品,均需合於查驗登記規定,始能輸入我國。然而,我國與中國簽訂「兩岸產品共同標準協議」與ECFA後,將來兩岸較低標準將取代此一國際標準而不利我國藥品、醫療器材及化妝品之安全。而且,由於我國消費水準較高,可能吸引中國之跨國藥品連鎖經銷商進入我國市場而與我國業者低價競爭。

(14) 教育服務業

我國加入WTO時已開放遠距教學,此已影響我國教育環境。如果遠距教學被定位為教學方式,而只涉及課程與學分認定問題,則對我國的影響較小。如果其涉及學位承認,由於遠距教學新科技的應用,將降低國人出國求學成本,對國內學校招生與校務運作將產生重大壓力。而由於國外大學(含中國之大學)採取遠距教學方式對台招生授課之品質不易控管,因此,其學分之承認依據教育部之「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及「專科以上學校遠距教學作業規範」之規定,其修習遠距教學學分(含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畢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我國與中國簽定ECFA並承認中國學歷與學分之後,中國即得以遠距教學提供我國學生修習之機會,進而減低我國學生赴中國所需居留之時間與成本,對我國之教育機構將產生衝擊。

(15) 保險服務業

外商保險公司與本國保險公司均須遵守本國之保險法令從事保險業務之經營活動,因此整體而言,我國加入WTO對國內保險業之影響包括外商公司加入市場後,挾其品牌之優勢,以及母國之技術支援,將對本國公司造成競爭壓力,並將進行不可測之保險版圖重整,以及因競爭及業績壓力,可能造成業務招攬之失序,因而影響保戶的權益。我國政府為因應此一挑戰,檢討修訂相關法規,以推動保險自由化、國際化,其中保險法修正條文之修正重點為放寬保險業資金運用之範圍、增訂投資型保險商品基本法據、建立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及保險業資訊公開制度、強化安定基金功能並與問題保險業處理機制聯合運作。可見我國一方面推動自由化,一方面加強其內部監理。
此一自由化將因簽訂ECFA而使中國保險公司在我國有彈性利用其在我國所收取之保險資金到中國作投資而使我國資金西進之危險,而在其母國監理並不充分之情況下,因其在我國享有國民待遇而不得對之作較嚴格之要求,內部控管不易,而外部監督困難。中國保險公司到台灣來,一開始可以根據我國加入WTO時所作之水平承諾以專家名義引進中國保險經紀人,由於其語言與文化上之方便,甚易突破保險行銷之本土性格(對地方人脈之熟悉),簽訂ECFA過十年後,中國保險公司將享有國民待遇而可大量引進其保險經紀人(擁有我國執照者),而不必受到來台期間之限制。我國現在約有三十萬之保險經紀人與從業人員之業務及就業將受嚴重衝擊。

(16) 銀行業

為配合我國申請加入WTO,我政府採行各項自由化措施,在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兩方面已能符合WTO、GATS之規範,本國銀行與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已站在同一立足點上競爭。其中,民國83年我國為配合申請加入WTO,允許外國人(包括外國銀行)投資新設商業銀行或投資現有商業銀行,並放寬外國銀行設立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之條件,取消外國銀行增設分行家數及地點之限制;民國86年又刪除申請增設分行須兩年等待期之規定。由於我國入會前外國銀行在台灣設立分支機構條件已獲放寬,且外國銀行在分行之一般管理規範,除少數審慎法規外,與本國銀行之管理已無歧異。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之存款及放款業務市場占有率較低,其業務重點以外匯交易收入、保證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為主。因國銀及外銀業務重點不同,故外銀業務之開放,對於仍以傳統存放款業務為主之本地銀行並未造成太大衝擊;惟本國銀行經營策略逐漸調整至消費金融,手續費收入比重有逐漸增加之趨勢,故因此外銀對市場仍有影響。我國政府在加入WTO時之因應對策包括(1)以金控公司形式提供大規模綜合銀行險與證券業務。我國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機構家數過多,市場占有率非常低,業務競爭相當激烈,致使部分業者不惜採行價格競爭及過度融資策略,因而侵蝕其利潤與體質。而金融機構大型化及綜合經營為當前國際潮流之趨勢,為擴大國內金融業之經營規模,政府已完成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俾提供國內金融業同業合併與異業結合的法律環境,以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能。(2)改善銀行逾放及資產品質問題。為改善金融機構資產品質,加強經營風險控管,修正銀行法加重罰責及加強資訊揭露,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機能及市場監督功能。
ECFA之簽定將使中國銀行東來台灣進行不公平競爭以掠奪營業版圖並造成我國金融從事人員之大量失業。由上述之政府因應可知,銀行跨業經營之允許性使中國銀行除得藉交叉補貼以高於市場行情之利息大量吸收我國存款西進中國外,其亦可能藉證券或保險部門之虧損使銀行部門受損(傳染風險),進而操縱系統風險,使我銀行體系崩盤。然而,中國銀行因ECFA享有國民待遇而在其本國監理不充分之情況下,我未能對其施加較巖之監理而使我國之上述風險控管措施失效。其次,中國銀行(規模很大)到台灣來,一開始可以根據我國加入WTO時所作之水平承諾以專家名義引進中國行員,由於其語言與文化上之方便,甚易突破銀行業之本土性格(對地方人脈之熟悉),簽訂ECFA過十年後(若銀行業納入早期收穫項目則不必等十年),中國銀行將享有國民待遇而可大量引進中國行員(不必有執照),且不必受到來台期間之限制。在金融版圖被中國銀行拿下後,我國現在之銀行從業人員之就業將受嚴重衝擊。

(17) 證券暨期貨服務業

有關證券商方面,我國加入WTO時之入會承諾表所開放之事項,如開放證券商雇用具法定資格之外人(含中國人)為業務人員、放寬外國(含中國)證券商分支機構設置標準及條件、刪除外國人(含中國人)持有我國證券商股權限制等。我國證券市場目前已呈完全競爭狀態。隨著資訊科技之發達,金融市場已趨向無國界化發展,而且銀行、證券及保險等金融服務事業亦有跨業經營及相互整合之趨勢,故當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證券商除面臨國內同業之競爭外,亦將面臨國外金融服務業進駐我國之激烈競爭。簽訂ECFA後,中國證券商不但可雇用具法定資格(通過我專業考試者)之中國人為業務人員,其來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時因享有國民待遇不必遵守上述對外國人之設置標準及條件規定,而且一因享有最惠國待遇而不受持有我國證券商股權之限制。屆時,中國夾其證券商規模,台灣證券暨期貨服務業將可能被其掌控。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我國投信業務對於僑外人持股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九的限制已經刪除,目前已有多家完全是外資持股的投信公司在我國營運。將來簽訂ECFA後,由於自由參與原則,中國投資信託事業即可在我國經營投信公司。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對於外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進入我國證券市場之規定,並未設限,且目前已有多家外資持股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在我國營運。將來簽訂ECFA後,由於自由參與原則,中國投資信託事業即可在我國經營投信公司。因此,我國現在之證券從業人員之就業將受嚴重衝擊。

(18) 人體健康服務(醫療服務)業

有關醫事人員執業,入會後外國人擬來台執業,仍應依現行規定經由學歷
採認、執照考試之過程,始得取我國醫事人員證書,並據以執業。衛生署已訂定「外國人及華僑醫師執業管理辦法」以規範臨床教學活動及執業等事項。我國在將來若承認中國醫學學歷,或中國人來台取得我國醫學學歷,則於其通過我之執照考試後便得於我國職業,對我國醫療服務業之衝擊不可小觀,除非我國將醫療服務業納入少數之敏感產業而不與中國進行自由服務業貿易。
醫事人員(含中醫師、西醫師及牙醫師)及藥事人員之資格,須持有我國核發之執業執照,始能提供服務(例如醫師法第一條),係屬高度專業工作,且須暸解本地文化特性,並與病人及消費者等充分溝通。外國人士因語言問題(不易通過醫師考試且與並病患不易溝通),其開放尚無明顯影響。但中國人則無此困難,在簽訂ECFA及承認其中西學歷讓其通過醫事專技考試(外國人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一項皆可報考,更何況是中國人)後,基於ECFA其享有大部分之國民待遇,我國不僅不得根據醫師法第一條認為其非中華民國人而不准其充任醫師,更不得根據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認為其外國人而尚需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可執行醫療業務。中國醫事人員及藥事人員將大舉進入我國。而我國中醫西進(需通過其證照考試)因沒有中國中醫之正統不易進入中國市場,而我國西醫西進(需通過其證照考試)亦因收入大不如台灣而不可行。
同理,簽定ECFA後,我國即不得再以藥師法第一條、心理師法第一條及護理人員法第一條對通過我國醫事專技考試獲得資格之中國人禁止其提供醫療服務及執業。

(19) 觀光產業

外國及中國地區旅行業之規模與我國旅行業之規模相較,明顯居於優勢,如開放中國地區業者在台設立分公司,對我國旅行業將產生相當衝擊;且外國及中國地區業者挾其對其本國法令、旅遊景點之了解及其地利、相關配合措施便利之利,以低價、無須轉包、品質保證等促銷方式爭取、佔有本國市場。外國及中國地區旅行業者在台設立分公司,並在其本國強力促銷,對我國經營接待來台旅客業者將產生衝擊。而且,觀光旅館、遊樂區之建設與管理涉及土地取得且屬資本密集產業,在國內因資金籌設取得管道日益困難,若簽訂ECFA而開放中資來台,中國可能以龐大資金搶佔市場,影響市場生態。
另外,外國人來台擔任導遊,因需通過考試,且受限於語言、歷史、文化背景等因素,尚不致造成影響,但中國地區如適用開放承諾,因兩岸同文同種,中國地區業者可能以其人力、語言、民情、歷史背景接近、低酬勞等優勢,搶佔導遊人員市場,將對導遊就業造成重大衝擊;再者,僱用中國地區導遊人員,如無法掌握其言論,對我國作負面報導,將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形象。
我國在加入WTO時限制中國來台設立旅行社及執行導遊業務,而未立即開放中國旅行社來台設立。並設定旅行業辦理接待中國地區人民來來台觀光業務之資格,以限制中國旅行社來台設立分公司搶佔市場。禁止中國人來台執行導遊業務。然而,此一限制在簽訂ECFA後,因中國業者享有大部分之國民待遇而不再適用,對我國業者之就業衝擊可以預見。

(20) 公路運輸服務(含計程車)業

公路運輸服務業包括小客車(計程車)租賃業、汽車貨物運輸及汽車貨櫃貨物運輸(不包括現行公路法定義之汽車路線貨物運輸)、公路運輸設備維修等。雖然外商(含中國業者)可透過在國內投資並設置營業場站提供運輸服務,國內業者面臨外商(含中國業者)之競爭,我國交通主管機關仍可以交通安全與人身安全為由對外商(含中國業者)特別加強管制。簽訂ECFA後,由於中國業者將享有大部分之我國國民待遇,我國不能在對之特別加強管制,而且由於中國業者亦可雇用中國司機(以專家名義)到我國提供計程車服務業,其待遇可比我國之業者低,因此,不僅將來我國籍司機所服務者可能為中國車行,我國籍司機之待遇亦會降低,甚至失業。

四、結論

有關需要證照之服務業,中國人既為WTO會員國之國民,只要所憑藉之文憑為我國承認,根據我國在專門職業服務業所作之開放,其本得以報考我國專門職業証照之考試,並非如我國考所言,「其依兩岸關係條例非中華民國人亦非外國人所以不能報考」,因為此將違反不歧視原則。試問中國人非中華民國人亦非外國人之說,豈非不將他當作人。ECFA簽訂以後,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限制僅中華民國國民具應考資格者(例如中國經我國承認之學歷)方得應考之規定,由於ECFA使中國人享有我國之大部分國民待遇,因此,在承認中國學歷後,中國人本其中文能力甚容易通過我國之專門職業考試,在經ECFA大量開放其設立商業據點(例如設分公司或事務所)或以自然人呈現方式(例如中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到我國提供保險規劃服務)後,中國專業人士之東來對我白領就業之衝擊由想而知。
有關不需要證照之服務業,由於服務提供者可為自然人(例如中國理專到我國公司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亦可為(由一人以一塊錢組成之)公司型態,因此,簽訂ECFA後我國須修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讓絕大多數(substantial)(百分之九十到九十五)部門之中國服務提供者(自然人或公司)到台灣提供服務或跨國提供服務,其對我國服務業就業之衝擊將不下於引進中國之製造業勞工。































〈解構ECFA神話〉
林向愷教授2010.05.17[第16版]
為化解民眾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疑慮,馬政府與藍營立委近來密集下鄉舉辦大型摸彩宣講會,馬英九亦親上火線宣導ECFA是幫台灣人民賺錢,並舉行雙英辯論。同時,中國領導人對簽ECFA釋出「讓利」說,企圖降低台灣國內「ECFA輸者圈成員」 (即三中階層: 中小企業、中低所得階層以及中南部民眾)的反對聲浪,以期ECFA能於6月順利簽定。馬英九一再以中國是占台灣出口四成的重要貿易國家為由,認為台灣無法避免與中國簽ECFA;唯有先簽ECFA,台灣才有可能與他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同時,馬英九還宣傳簽ECFA後,台灣經濟會因「台灣接單,中國生產,外銷全球」而更上一層樓。事實上,雙英辯論後,仍有高達七成以上民眾不瞭解ECFA是什麼?對台灣經濟有何影響?
ECFA不是過渡性FTA
ECFA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 就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照馬英九與經濟部的說法,ECFA屬於架構性協議,就如同一本書的目錄只是摘記各章的章名與節次,並無任何具體內容。目前,台灣與中國雙方只是先就書的目錄進行協商,共同敲定各章的章名與節次,並在一定期限內(10年內)依事前協商的章節架構補足具體內容。由於實質內容尚待雙方談判完成,所以,馬英九與經濟部總是說,現階段政府無法把ECFA相關內容提供完整說明,而「早收清單」就如同雙方在尚未完成內容的撰寫之前,就先瓜分未來賣書可能的利潤。雖然,雙方僅就章節架構進行協商,我們仍有必要檢視雙方看法差異之所在。
依馬英九的說法,「ECFA有三大部分,第一,減免關稅;第二,投資保障;第三,智慧財產權保護;這三樣東西對台灣都很有利。」簽了ECFA才能讓台灣在亞洲區域整合過程中免於被邊緣化。所以,馬英九認為「ECFA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幫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灣競爭力。簽ECFA後,外人投資將會增加,再加上國內投資的增加,那麼台灣就業機會也就會增加,台灣的年輕人就不一定要到國外或中國找工作」,馬英九認為簽ECFA最主要的功能,就是增加國內投資與吸引外人來台投資讓國內工作機會有所增加。
據經濟部說帖,ECFA係針對我方有重大利益的產品與服務項目,要求中國對我方優先調降及開放,「除了貨品貿易自由化外,尚包括服務業進一步開放;近年來,我國許多業者經營中國市場已轉向服務業發展,包括通路(零售)、醫療與技術服務等,但限制仍多,推動ECFA使市場進一步開放,將有助於我國業者開拓中國服務業市場,提升我國服務業的國際競爭力。」最後,若再加上尹啟銘所說的「投資自由化」,就是著名的「三個蛋黃」說。簡而言之,投資自由化就是要完全放寬台商赴中國投資的限制,且對中資來台不加任何限制。
中國在其官方「兩岸經濟合作協議研究報告」中,則認為「兩岸透過商簽經濟合作協議(此亦為馬英九對ECFA所訂定的中文名稱),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實現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將使兩岸經濟合作規模擴大,深化合作層次,加速兩岸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之發展。」由此項報告就可清楚看出,中國希望藉簽ECFA達到建構「一中市場」的終極目標,將台灣鎖在一中市場架構之下。實務上,中國建議依「先易後難,循序漸進」原則,透過協商就「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等內容,先達成總體性的框架安排,再逐步協商各個單項議題。有關正常化問題,中國認為台灣目前仍對2,194項中國工農產品限制進口。由於台灣與中國幾乎同時加入WTO,加入前雙方並未就「經貿開放」問題進行談判。加入WTO後,台灣勢必基於最惠國待遇原則,比照其他國家產品開放進口之項目,對中國工農產品開放進口。當時,民進黨政府考量兩國文化、生活習慣以及語言使用較為接近,一旦全面開放中國農工產品進口,將嚴重衝擊台灣內需產業及農業部門。為減輕全面開放的衝擊,並認為中國不會將兩岸經貿問題國際化而向WTO申訴,遂禁止2,194項中國農工產品(占台灣進口商品總數的20.3%)進口,其中農產品有834項。很顯然,等了8年的中國,想藉簽ECFA取消這些限制,以實現「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
目前馬政府官員最沾沾自喜的,莫過於834項中國農產品是否開放的問題,並未列入雙方談判議題之中。很顯然,依中國所追求的經濟關係正常化目標,雙方何時討論此項議題只是時間的問題,這也是馬英九對外只敢宣稱「任內不會開放農產品進口」的原因,讓ECFA成為對台灣內需產業及農業部門一顆不定時炸彈。此外,中國的「兩岸」經濟關係正常化,還要求台灣全面放寬中資來台的限制,以及全面開放尖端科技產業赴中國投資,以實現「兩岸」投資自由化。由此可知,ECFA既不是具有兩岸特色的FTA,亦非過渡性的FTA,而是要建立馬、蕭在2008年總統大選時所提出的「兩岸共同市場」,讓雙方的商品與服務能自由貿易,亦讓「兩岸」之間的人員、資金及技術能完全自由移動。
簽ECFA 台灣馬上被邊緣化
馬政府認為台灣之所以要馬上簽ECFA,係因其他國家都在簽FTA,加上東協與中國的FTA已經生效,台灣若不趕快與中國簽ECFA將會被邊緣化,更嚴重導致台灣無法再發展下去。事實有那麼嚴重嗎?
依中華經濟研究院(以下簡稱中經院)的研究報告,三個「東協加一」形成後,簽ECFA固會讓台灣GDP增加1.65%~1.72% (請見【表三】),然而相較於2000-2008年期間平均年經濟成長率為3%以上,以及2009年GDP經濟成長率為-1.87%,簽ECFA對台灣總體經濟效益其實有限,馬英九卻一再誇大不簽ECFA,台灣就會被邊緣化,就會被滅頂,這些都是用來恐嚇台灣人民。事實上,依中經院評估報告,「東協加一」形成後,不簽ECFA對台灣總體經濟以及個別產業的影響更為有限(請見【表一】)。允許資本累積的情形下,不簽ECFA,10年內台灣實質GDP將減少0.176%,總出口量將減少0.412%,以及總進口減少0.601%。以個別產業來看,受創最重的產業依序為化學塑膠製業(出口減少7.44億美元),以及紡織業(出口減少7.33億美元)。接著,中經院又評估「東協加三」形成後,不簽ECFA對台灣總體經濟的影響(請見【表二】)。同樣,允許資本累積情形下,台灣不簽ECFA將讓實質GDP減少0.836%,總出口量將減少1.886%,而總進口量則減少2.741%。至於對個別產業的衝擊依序為化學塑膠橡膠製品業(減少18.15億美元),機械業(減少15.77億美元),紡織業(減少15.43億美元),汽車及零件業(2.13億美元),以及皮革及其製品業(減少1.21億美元)。其中,「東協加三」形成後,機械業出口減少顯示日、韓機械業製品在中國及東協市場是台灣產品的主要競爭對手。
【表一】「東協加一」形成後,不簽ECFA對台灣總體經濟影響




過去,台灣不曾與主要國家簽過FTA,我國亦遲至2002年才加入WTO,這些都未讓過去40年來台灣經濟無法發展。由此可見,不簽ECFA,並不會對台灣造成致命性衝擊。此刻政府要做的不是急著與中國簽ECFA,而是協助廠商進行出口商品差異化策略,讓我國商品與其他國家商品的競爭不再只是惡性價格競爭。
【表二】「東協加三」形成後,不簽ECFA對台灣總體經濟影響



中經院所做的研究報告著重於貿易效果的估計,完全忽視廠商投資區位選擇對台灣國內經濟的衝擊。最明顯的事證就是:中經院的研究報告並未針對先簽ECFA,台灣經濟是否將會出現200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克魯曼教授(Paul Krugman)所說的「軸心-輪輻(hub-spoke)」效應進行探討。目前多邊優惠貿易架構 (preferential trading framework)有兩種模式:FTA以及「軸心-輪輻」架構。前者以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為代表,自由貿易區內參與國家彼此間皆享有相同的貿易優惠關係;至於「軸心-輪輻」架構則是處於輪輻地位的國家之間並不存在優惠經貿關係,優惠經貿關係只存在輪輻國家與軸心國家之間。在中國繼續阻撓台灣與東協以及其他主要國家簽署FTA情形下,若先與中國簽ECFA,此時台灣廠商若選擇繼續留在台灣投資生產,所生產的商品輸往中國雖可享受ECFA關稅優惠,但輸往東協國家時,由於雙方並未簽署FTA,故無法享受關稅優惠;這個廠商若改到中國投資生產,則在中國生產的商品輸往台灣與東協國家皆可享受關稅優惠,再加上中國市場規模大於台灣,中國勞動成本又低於台灣,所以簽ECFA後,台灣廠商勢必大規模西進以享受「中國軸心」的優勢。如此一來,台灣將會如2003年香港與中國簽CEPA一樣,出現第二波產業外移。
多數廠商選擇投資中國後,受限於個別企業的人力資源、資金、技術以及管理能力,勢必同時削減這些廠商投資台灣的規模,所以,廠商投資中國會出現著名經濟學者費德斯坦(Martin Feldstein) 教授所說的「對外投資將全額取代國內投資」的現象。民間投資不足,除了資本累積速度變慢外,亦會減緩新技術引進的速度,使得新工作機會增加速度不夠。可預見簽ECFA後,受薪階層的薪資所得將更難增加,平均失業率會由目前的5%~6%,增加為7%~8%。簡單的說,簽ECFA後,廠商到市場規模較大的區域投資與生產相對更為有利,導致市場規模愈大的區域如中國所享受的經濟整合利益愈大,成為經濟整合區域內投資與生產的核心,而市場規模居於劣勢的區域如台灣,則因產業外移而成為邊陲,投資與生產活動不增反減,台灣將被徹底邊陲化。此外,馬政府一再宣傳簽ECFA後,台灣生產的商品可零關稅輸往中國,讓台灣出口有所成長,但馬政府卻忽略中國生產的商品,亦可零關稅銷往台灣。簽ECFA後,不少以台灣為市場的廠商,將會隨二次產業外移而赴中國投資生產,再將在中國所生產商品低價銷回台灣,導致原在台灣生產的廠商不是被迫移往中國,不然只好關廠歇業,對勞工工作機會產生極大影響。
中經院研究報告中並未評估簽ECFA後,台商增加投資中國對台灣國內投資、勞工就業機會以及平均薪資率的影響,僅單就簽ECFA能吸引多少外商來台直接投資的部份做評估。換言之,馬政府對「簽ECFA對外人直接投資(FDI)影響」,還是只說有利的部分,有害部分則完全不提。中經院係參考國外學者所設立的FDI投資流量模型,估計ECFA對於台灣吸引FDI流入的影響。台灣與他國簽署FTA,將讓台灣市場因與其他國家的市場連結而擴大,故產生吸引FDI流入的直接效果。其次,台灣與其他國家簽FTA後,藉以間接連結夥伴國家所簽所有的FTA,產生的投資轉移效果。中經院的報告結果顯示,外資流入主要係固簽FTA產生市場規模擴張的直接效果與其可能產生的投資轉移效果,唯效果不甚顯著。另外,地主國本身的經濟績效與投資全球化的進展則具有顯著的效果。
中經院有關ECFA對FDI的影響,所考量的情況是「東協加一」情境,簽訂ECFA後,台灣除可透過中國現有的FTA/CEPA成員(智利、新加坡、巴基斯坦、紐西蘭、秘魯、香港)產生連結外,亦可透過東協加一連結至東協國家市場。為估算市場擴張效果,該研究假設ECFA一旦簽署,台灣與中國間市場將會完全整合(full integration),故簽ECFA後,由於台灣與中國形成一中市場,雙方人員、資金、技術、高品質服務均可自由流動。當中國再與其他國家簽FTA,台灣就可透過中國與其他國家的FTA網絡,享有市場擴大的外溢效果。據中經院估計,如此一來,台灣未來7年的外資流入金額將增加89億美元。這個數字相較於2006年與2007年我國外人直接投資流入金額(150億元),以及外資來台的股權投資金額(1,500億元),就可知道7年89億元數字其實很小。
讓利是要台灣接受一中市場的糖衣毒藥
中國讓利係基於「兄弟情誼」施給台灣的優惠但不求台灣回報,抑是中國有計畫的讓步,以換取未來長遠的利益?克魯曼教授曾說: 「區域經濟整合對所有參與國家而言是『相互讓步、相互犧牲』的過程,規模相對愈小的國家往往犧牲愈大。」ECFA談判亦不例外,雙方會藉威脅破局以迫使對方讓步,為己方爭取最大利益。中國「讓利」說穿了就是「中國為換取長期政經利益所作的必要讓步」。中國將其在國內對地方政府使用的「分權讓利」用與台灣談判簽定ECFA之中,暴露中國「大國對小國」或「中央對地方」老大哥心態。
馬政府上台後,幾乎已完全放寬廠商投資中國上限,並開放12吋晶圓廠赴中,對中資來台亦未進行嚴格、有效的實質審查,故簽ECFA對中國而言,最重要的應在於取消2,194項工農產品輸往台灣的限制。中國當然知道若一再壓迫台灣開放這些工農產品進口,可能會讓簽ECFA的阻力變大甚至破局。開不開放2,194項工農產品成了ECFA談判能否成功的關鍵,中國若想如期簽定ECFA,必須有所讓步,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我們必須清楚中國今天讓步到底想換取何種政經利益,這些利益是否會成為台灣必須付出的代價?
中國亦曾對東協讓步,以換取中國在東亞區域經濟整合過程中的主導權。2004年,中國片面宣布對東協部分國家600餘項農漁產品減免關稅,配合其睦鄰外交政策,有效化解東協國家對中國崛起的疑慮,再加上中國承諾增加對東協國家的投資,誘使東協與中國簽定「經濟合作架構協定」,並逐步深化為今年1月上路的東協與中國的FTA。由此可知,中國並非只對台灣讓利,為了自身長遠的政經利益,中國亦會對其他國家讓利。
由於兩岸簽ECFA後,中國將逐步「消除貿易壁壘,實現生產要素自由流動,…」,通過協商以達成經濟關係正常化、制度化與自由化的目標。故ECFA不是經濟部或一般人所說的「具有兩岸特色的 FTA或單純關稅減免協定」,而是馬、蕭在2008年總統大選期間所主張的「兩岸共同市場」。FTA只涉及雙方商品與服務關稅障礙的排除,但「一中市場」則是實現雙方人員、資金與技術等生產要素充分自由移動,雙方有相同的商品檢驗標準與規範。簽訂ECFA後,台灣經濟就全面納入中國經濟圈,台灣未來僅能依賴中國而生存,經貿不能自主,政治統一當然就「水到渠成」,所以,ECFA是中國政治併吞台灣的必要基礎工程。馬政府雖然再三強調「任內不會開放中國勞工來台」,而且開放中國勞工不是雙方談判議題。然依「一中市場」的總體性架構來看,只要簽定ECFA,開放中國勞工只是時間的問題;其實,不用等到那一天,馬政府現已承認中國學歷,開放中國學生來台,為中國人士來台參加專業證照考試預作準備,並藉修改行政命令,延長跨國企業以「內部調動」名義來台工作中國人士的工作期限,研擬開放中資來台後,中國白領人士來台工作辦法。由於「美牛事件」,馬英九口頭保證能維持多久,才是台灣人疑慮所在。簽ECFA後,台灣就會被推上「實質統一」的進程,剩下的只是如何結束國共內戰的「法理統一」。所以,中國「讓利」就是為請君入甕所祭出的策略,而「法理統一」將是台灣必須付出的政治代價。

簽ECFA不會如馬政府所說的那麼好
面對社會質疑馬政府為何一直說不清楚ECFA對台灣經濟的效益,經濟部遂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進行ECFA的效益評估,報告所採用的經濟模型相當複雜,但讀者只要知道評估報告背後所採用的假設,就清楚了解到為何馬政府一再引用該報告中所得到的數字,卻得不到更多的社會支持。
首先,研究報告假設台灣經濟永遠處於「充分就業」狀態。「充分就業」簡單的說就是「經濟體系內所有勞工在任何時間均有工作可做,就算外在經濟情況有所改變時,所有勞工仍有工作可做,只是所擔任的職位、職稱或職務有所不同而已」。換句話說,在「充分就業」狀態下,勞工在不同產業之間,能夠完全自由、且可立即的移動。舉例說,台積電工程師可以隨時轉業到苗栗種田、成為農民,而雲林的農民也可以馬上到麥寮台塑六輕報到,參與石化產業的生產與研發。依中經院的研究報告,簽ECFA後台灣農業部門的產值將增加0.97%,高於製造業的0.11%;在「充分就業」假設下,台灣將有不少電機、電子產品業與其他運輸工具業的從業人員,必須改行到農業部門當農民。然而,實際情況卻是受害產業的勞工,往往缺乏受益產業勞工所擁有的知識與經驗,而無法在受益產業中找到工作;同時受益產業的廠商,也不一定找得到擴大生產規模所需要的勞工,導致簽ECFA後,實際GDP的增加會小於中經院的預測值。最後,依中經院的推估,簽ECFA將會使10萬名勞工必須轉換到其他產業工作,若這些勞工無法順利找到工作,將造成結構性的失業問題。
「充分就業」假設更嚴重的問題在於,經濟部對研究報告進行事後的「專業調整」,以消除簽ECFA對產業負面的影響部分。由於我國與中國均為WTO資訊科技協定參與國,目前我國輸往中國的資訊產品均享有零關稅。關稅調降的其他產業,其商品競爭力會變得相對比較強,在「充分就業」狀態下,自然會吸走電子資訊業生產所需的勞工及其他資源,導致電子資訊業產值減少3,000餘億元。經濟部認為實際上台灣經濟仍處於失業狀態,其他產業不必然會搶走電子資訊業生產所需的資源,電子資訊業產值就不會減少那麼多,故需進行「專業調整」。如果經濟部的「專業調整」理由成立的話,豈不就表示中經院用來評估的經濟模型並不適用於台灣?如果「充分就業」假設不適用於台灣,中經院應修改模型的假設,或改採「非充分就業」模型重新評估,而非任由經濟部只將負面衝擊最大之產業的負面效果調整為零,破壞模型的一致性!
其次,該報告假設台灣生產的商品,在中國市場只會「完全替代」日本與南韓所生產的商品;而中國生產的商品,在台灣市場只會「部分替代」東協國家所生產的商品,所以中國產品輸往台灣不會有傾銷的問題。有關台灣產品「完全替代」日本、南韓與東協國家產品的假設,係引自2009年7月29日經濟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之影響評估》報告新聞稿,「簽訂ECFA,自台灣銷往中國的大部分工業產品關稅將降為零,台灣的石化原料便可『完全取代』韓國與日本的石化原料(取代2007年日、韓原有38%之市占率,約380億美元),台灣的機械產品便可『完全取代』韓國與東協的機械產品(取代東協及韓國原有23%之市占率,約270億美元)。」至於中國產品「部分替代」東協產品的部份,則取自中經院的研究報告,當台灣與中國解除商品貿易的限制後,台灣市場中東協國家所生產的紡織、成衣、紙及製品、鋼鐵、金屬製品及其他製品等產品,與中國生產商品替代率皆將接近五成,甚至高過五成,所以,台灣市場解除對中國工業產品進口限制後,東協國家在這些產業所生產的商品,將有很大比例會被中國產品所取代(見中經院報告表4.4)。
中國產品「部分替代」東協國家產品的假設,亦忽略台灣不少內需產業所生產的產品,與其他國家所生產的商品之替代性不高,但卻與中國產品替代性很高的現象。因此,簽ECFA後,這些產業所生產的商品會被中國商品所取代,導致不少中小企業主與勞工因而被迫關廠、歇業或失去工作,然而中經院對此卻未加以評估。縱使中經院研究報告做了這些不合理的假設,在三個「東協加一」形成後,簽ECFA將使台灣出口總量在10年內增加4.87%~4.99%,而台灣總進口量則將增加6.95%~7.07%(請見【表三】)。此外,中經院研究報告還發現,台灣自中國及其他國家的進口量都會增加(東協國家除外),但自中國進口增加量約占台灣進口總增加量的四至六成,中經院研究報告卻忽略中國農工產品大舉進口後,對台灣內需產業與農業部門的衝擊。
【表三】三個「東協加一」形成後,簽ECFA對台灣總體經濟的效益




馬政府一再宣稱不簽ECFA,台灣產品的競爭力將會急速衰退,讓台灣經濟滅頂。其實,關稅並非影響產品國際競爭力的唯一因素,更何況各國所生產的商品也非完全相同。就算台灣與這些國家商品可以完全替代,台灣產業現有產能亦無法完全取代競爭對手國所生產的商品,若要完全取代,台灣目前石化業與機械業的產能必須立即擴增好幾倍。
「充分就業」假設下,很難進行ECFA簽訂對於就業影響的評估,故中經院研究報告中關於ECFA對台灣就業的影響,只好採用兩階段的研究架構 (請見【圖一】)。第一階段係以多國模型(GTAP),在不同情境假設下進行完整而全面的預測(如【表三】所得到的結果),並在第二階段將預測結果以外生衝擊方式代入單國模型(TAIGEM),做為多國型模型與單國模型間連結的串聯變數,透過單國模型詳細部門別的架構,完整呈現國際市場與國內市場的互動關係。在動態情境(即允許資本存量變動情況)下,中經院所選定的多國模型與單國模型間串聯變數有:個別產業出口變動、總體消費變動、總體投資變動、總體政府支出變動等變數(請見中經院研究報告第49頁)。
簽ECFA後,台灣生產的商品出口到中國若有所增加,則出口增加會使生產該產品產業的產值及就業增加;若中國生產的商品出口到台灣有所增加,則進口增加會使生產該產品之本國產業的產值及就業減少。至於個別產業的產值與就業如何變動,以及對民間消費、國內投資與政府支出的影響就是多國模型所要計算的。既然中經院已將因簽ECFA所產生的民間消費、國內投資與政府支出變動當作串聯變數,中經院就不應再將出口變動做為串聯變數,否則會出現重複計算出口對就業的影響。中經院雖一再宣稱學術中立不受政治干預,但研究報告中將個別產業出口變動視為串聯變數代入第二階段單國模型之中,導致出口就業的效果因重複計算而不當被誇大,當馬英九一再引用這些誇大不實的數字,中經院亦放任馬英九錯誤的引用,此種缺乏學術專業的智庫,當然就沒有資格反駁外界對其學術中立的質疑。
單國模型又假設勞動薪資維持不變,在勞動薪資維持固定不變的假設下,個別產業產值的變動,將完全反映到產業就業人數的變動上,使得民間消費、國內投資、政府支出以及出口對就業人數所得到的正面效益最大。由於勞動工資僵固假設只適用於短期分析,中經院僅將多國模型所得到的長期均衡數量變動結果,代入只適用於短期分析的單國模型之中,將原本只能在長期情況下顯現的效果,完全壓縮到極短的期間。就連中經院在報告亦承認:「單國模型就業人數變動,受多國模型所得到各產業產值變動的模擬結果所影響,且在單國模型設定中,基於勞動工資僵固的假設,各產業因其產值的變動,導致勞動需求跟著改變,而得到的短期模擬結果,此結果並不代表各產業在長期下的勞動力變動情形。」















若台灣人民公投同意簽ECFA,台灣應如何簽?
過去9年,台商大舉西進,使得台灣對中國經貿依存度屢創新高(台灣對外投資將近八成集中在中國,台灣對中國貿易依存度超過42%)。據中經院研究報告,簽ECFA後,台灣對中國出口將大幅增加,並排擠台灣對其他國家的出口,尤其以排擠對日本、東協四國、美國及歐盟的出口最多,使得台灣對中國出口依存度進一步上升(請見中經院研究報告第59頁)。
由於中國對台敵意甚深,為降低對敵國的依賴,台灣宜採平衡的對外經貿關係,並加速產品差異化。由於東協加三對台灣的威脅更甚於東協加一,台灣應密切注意東協加三未來發展的趨勢,尤其是中韓FTA的進展對我國影響較大,更值得關注。由於過去東亞區域整合的發展較為快速,因此中經院在研究報告就指出:「台灣若無法突破,對我國的衝擊將無法想像。目前台灣試圖與中國簽署ECFA,就是一種突破的方式。若兩岸真的能夠順利ECFA,透過「早期收穫計畫」的安排,不僅能夠立刻解決東協加一對部分產業的競爭壓力,也能夠降低未來東協加三對我國的威脅程度。不僅如此,若台灣可以取得中國對我國先期關稅的優勢,不僅可以降低東協對我國的競爭壓力,同時可以發揮取代日、韓產品的優勢,對台灣而言是非常有利的策略思維。」此種為簽優惠經貿協定而簽的思維,將讓台灣經濟愈來愈依賴中國。更何況,在中國阻撓我國與其他主要國家簽FTA情形下,先簽ECFA將迫使台灣未來經濟發展必須以「中國為軸心」,不可不慎。
從國家整體利益來看,台灣無須且更無急迫性與中國簽訂ECFA。但若公投後,多數民眾同意與中國簽ECFA,此時,我們應採取何種策略與中國簽ECFA?同為亞洲四小龍的南韓,其發展策略值得台灣借鏡。南韓除了全力發展自有品牌,建立自主行銷管道外,南韓更將與先進國家而非後進國家簽定FTA做為優先目標,南韓已完成與美國、歐盟以及東協FTA的洽簽,目前才開始與中國就洽簽FTA進行雙邊的共同研究。為加速台灣產業升級,我們必須加強與歐美日先進國家的經貿關係,以取得新技術、新產品生產,以及品牌與行銷管道,同時維持平衡的對外經貿關係,更是台灣小型開放經濟體系最穩健的發展策略,所以,調整與後進國家過度依賴的失衡經貿關係才是台灣經濟發展長遠之計。
馬英九認為「亞洲在2009年已有58個自由貿易協定,台灣不在裡面。沒有在亞洲簽自由貿易協定的,除了台灣之外,只有北韓。」所以,為了不跟北韓一樣,台灣需要簽ECFA。但馬英九似乎忘了台灣不能與其他亞洲國家簽FTA,主要原因就是中國的阻撓。反而,一再宣稱「兩岸一旦同意簽署ECFA,中國無理由再反對我國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的論調來欺騙台灣人民。其實,2009年4月14日中國商務部國際司副司長朱洪就明確表示:「中國現在不讓台灣對外簽署FTA,因為這是涉及主權的問題,台灣要想與他國簽FTA,需經中國同意。」此時,與其一廂情願認為先簽ECFA,中國就會同意我們與其他國家簽FTA,不如舉辦公投。當多數台灣人民同意政府與中國簽ECFA時,由於中國一再阻撓我國與先進國家簽訂FTA,所以,我們應以我國與歐美日先進國家簽定FTA做為簽ECFA的前提條件,以確保台灣未來生存與發展的自由選擇權。
(林向愷個人部落格網址http://homepage.ntu.edu.tw/~kslin/)






伍、ECFA學生監督聯盟
在兩岸簽訂ECFA的過程中,社會上爭議不斷,對於ECFA的本質與內容條約究竟為何?影響層面又有多大?朝野眾說紛紜。身為學生的我們深知這項關乎台灣未來及長遠經濟與政治發展的兩岸協議,可能對我們產生重大的影響,但這樣的影響究竟有哪些是正面的?有哪些是負面的?政府並未提出一套可性的評估跟配套措施。關於ECFA的影響層面在現在失業率居高不下與青年失業不斷增加的情形下,更令人感到相當憂心。我們期待也希望政府能夠說明清楚究竟青年將來如何面對ECFA簽訂後的各種衝擊,同時也希望政府能夠提出一套具體且完整(包含時間表)的配套措施。
其實,在兩岸簽署ECFA的過程中,我們關心的不只是青年就業的問題,我們同時也關心整體台灣在ECFA簽訂後可能受到的衝擊及影響,身為學生,我們認為學生是每個世代中最具有創意跟開創性的一群,同時也扮演著社會改革的重要角色,因此,對於政府與中國簽訂ECFA的過程中,我們不斷的觀察、討論發現其中有諸多問題值得探討。
這些問題如下:
一、 政府不斷告訴我們與中國簽訂ECFA對台灣利大於弊,馬總統在電視辯論上也說政府已經向國會說明清楚ECFA的具體內容,但是就我們觀察,目前台灣多數的人民其實還是不了解ECFA的具體內容跟影響層面,例如哪些產業被列入早收清單與早損清單或是兩岸簽署ECFA是否在WTO的10年內必須開放90%零關稅的規範下?我們如何因應?
二、 馬總統說政府已經列了950億的經費來幫助弱勢產業以及輔導這些產業因應ECFA簽署後所帶來的衝擊,但我們並不曉得政府計畫如何運用這950億,又要在多少時間內完成輔導與幫助受影響的產業?還有受影響之產業要受到多大程度的影響才被安排在950億的協助計畫中?這些問題都還沒被說明清楚。
三、 兩岸簽署ECFA協議,是否真的是在WTO的架構下進行?在ECFA的條文內容是否能夠確定這一點,值得深究。這個問題的重要性在於當兩岸產生貿易糾紛時,如果雙邊談判或協商不成,我們是否可透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解決,亦或是這個問題會被中國以國內法或內政問題帶過?
四、 如ECFA這般關乎台灣前途的重大政策,在社會上充滿分歧與衝突的情況下,如果沒有透過公民投票的程序是很難彌平社會紛爭,而在國會,我們也沒有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者跟反對黨制衡的情況下只憑執政黨的意志決策是很可能背離民意的。

根據上列我們觀察到的問題,我們希望提供一套具體的政策建言:
在ECFA內容上,我們希望政府在與中國談判時要求加入人權條款與終止機制,並要求ECFA若未在WTO的架構下進行則不與中國簽署,避免當兩岸產生貿易糾紛時,無法尋國際管道解決。
在ECFA簽署過程中,我們希望政府能夠將資訊透明,兩岸協商的草案、早收(早損)清單應該公佈,讓人民有機會作準備。另外,政府應針對青年就業的衝擊做出一份影響評估,並針對其影響評估擬訂相關配套措施及實施的時間表。
最後,我們希望兩岸簽署ECFA這項議題,應該由人民公投來做決定,讓人民自主決定自己的未來與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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