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

摘自: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chinese/page/5/0/61/1635
政府簽定ECFA前,馬總統口口聲聲說歡迎國會監督ECFA,但簽完ECFA後卻不讓在野黨對ECFA文本進行實質審查而逕付二讀,為了解讀ECFA文本裡的疑點,台灣智庫在7月13日舉行「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記者會。台灣智庫執行長鄭麗君表示,ECFA文本中第11條設置的「兩岸經合會」如同「太上政府」,其代表如何產生、設在何處、主席由哪方出任、會議規章及運作方式能否接受國會監督等疑慮完全未寫入文本中,難道要台灣人民接受「國共共管台灣」嗎?尤其,馬政府現正翻譯的ECFA英文版將只送交對岸後再通報WTO,卻拒絕送立法院審查,鄭麗君反問馬總統「到底誰才是國家的主人」?ECFA事前未經總統及國會授權,事後又想強行過關企圖擱置民主體制,顯見ECFA文本藏有數不盡的魔鬼,值得全國公民大眾共同發揮監督的力量。

鄭麗君並在會中提出三大聲明:
  一立法院應將ECFA重付實質審查,舉行公聽會擴大社會參與,逐條討論表決;二立法院應否決ECFA文本第11 條「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違憲太上組織,否則即應主動聲請釋憲;三立法院應建立兩岸協議審議監督機制,完成相關立法暨設置國會特別委員會的建制整備。


  台灣智庫法政組召集人、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表示,ECFA文本第11條規定的機構安排,文中提及「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文本中的「包括但不限於」這幾字便是文本當中最大的惡魔!這樣的文字在台灣的法律中非常罕見,這段文字意義等同於「包括A但不限於A,所以非A也算數」,那麼如果未規範的都能算數,為何還需大費周章地簽定ECFA呢?「包括但不限於」此一空白授權就像是無限上綱的「太上政府」,缺乏「法制化」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徐永明批評,文本中第14條關於修正的規定「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球員兼裁判,此段文字表示ECFA文本可以經由雙方協商後隨時修正,既然可以隨時修正,為什麼馬政府要恐嚇大家說ECFA到立法院不能修正只能表決通過或否決呢?

  台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表示,629簽署ECFA協議明文規定有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兩份是中文的簡體與繁體,與中國和香港簽署CEPA僅有中文的模式相同,尤其,ECFA簽署具法律效力的文書沒有英文版,頂多只有事後追加的英文翻譯,兩方未來若翻譯不同,涉及的語意不同將會引起極大爭議。尤其,ECFA落款者為海基會與海協會,主體是兩個民間單位而非國家,落款者亦非代表國家的政府官員,更沒有這些簽署者是經過總統或領導者授權的字樣,他懷疑未來送交WTO時能否關過,畢竟主體的法律位階上完全無法符合WTO的規範要求。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表示,以ECFA的文本來看,ECFA係以兩岸經合會作為經貿問題的最終爭端解決機制,這樣的設計完全不符合國際間一般FTA的規範,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為例,美、加、墨三國雖設有各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仍保留了各國於WTO 提起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最先進FTA尚且如此,而ECFA卻自我棄守地放棄WTO最終爭端解決程序,這將使台灣失去經貿最終安全防線。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受ECFA衝擊的365億受損害勞工救濟基金根本是世紀大騙局,受損產業之企業與勞工,是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的勞工才適用,但我國有史以來,僅有2005年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提出的中國毛巾進口受損一案。

  張烽益表示,根據貿易法第18條,可提出進口救濟的發動主體,只有主管機關、該產業公會或相關利益團體等三種。美國「貿易調適法」的202條款,進口救濟的申請人有產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廠商(firm)、經認可之工會(union)、或勞工團體(group of workers),還有行政部門與國會都可主動提出,由此可見,我國的貿易法中有關進口損害救濟,刻意削減壓縮人民的權利,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應配套修改貿易法相關條文,讓勞工或工會也能提出進口損害的申請。


  台灣智庫在7月13日舉行「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記者會,邀請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台灣智庫法政組召集人、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台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等人共同參與,一同剖析ECFA文本中的各項疑慮,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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