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7日 星期六

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

摘自:http://www.taiwanthinktank.org/chinese/page/5/0/61/1635
政府簽定ECFA前,馬總統口口聲聲說歡迎國會監督ECFA,但簽完ECFA後卻不讓在野黨對ECFA文本進行實質審查而逕付二讀,為了解讀ECFA文本裡的疑點,台灣智庫在7月13日舉行「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記者會。台灣智庫執行長鄭麗君表示,ECFA文本中第11條設置的「兩岸經合會」如同「太上政府」,其代表如何產生、設在何處、主席由哪方出任、會議規章及運作方式能否接受國會監督等疑慮完全未寫入文本中,難道要台灣人民接受「國共共管台灣」嗎?尤其,馬政府現正翻譯的ECFA英文版將只送交對岸後再通報WTO,卻拒絕送立法院審查,鄭麗君反問馬總統「到底誰才是國家的主人」?ECFA事前未經總統及國會授權,事後又想強行過關企圖擱置民主體制,顯見ECFA文本藏有數不盡的魔鬼,值得全國公民大眾共同發揮監督的力量。

鄭麗君並在會中提出三大聲明:
  一立法院應將ECFA重付實質審查,舉行公聽會擴大社會參與,逐條討論表決;二立法院應否決ECFA文本第11 條「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的違憲太上組織,否則即應主動聲請釋憲;三立法院應建立兩岸協議審議監督機制,完成相關立法暨設置國會特別委員會的建制整備。


  台灣智庫法政組召集人、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表示,ECFA文本第11條規定的機構安排,文中提及「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文本中的「包括但不限於」這幾字便是文本當中最大的惡魔!這樣的文字在台灣的法律中非常罕見,這段文字意義等同於「包括A但不限於A,所以非A也算數」,那麼如果未規範的都能算數,為何還需大費周章地簽定ECFA呢?「包括但不限於」此一空白授權就像是無限上綱的「太上政府」,缺乏「法制化」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徐永明批評,文本中第14條關於修正的規定「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球員兼裁判,此段文字表示ECFA文本可以經由雙方協商後隨時修正,既然可以隨時修正,為什麼馬政府要恐嚇大家說ECFA到立法院不能修正只能表決通過或否決呢?

  台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表示,629簽署ECFA協議明文規定有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此兩份是中文的簡體與繁體,與中國和香港簽署CEPA僅有中文的模式相同,尤其,ECFA簽署具法律效力的文書沒有英文版,頂多只有事後追加的英文翻譯,兩方未來若翻譯不同,涉及的語意不同將會引起極大爭議。尤其,ECFA落款者為海基會與海協會,主體是兩個民間單位而非國家,落款者亦非代表國家的政府官員,更沒有這些簽署者是經過總統或領導者授權的字樣,他懷疑未來送交WTO時能否關過,畢竟主體的法律位階上完全無法符合WTO的規範要求。

  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表示,以ECFA的文本來看,ECFA係以兩岸經合會作為經貿問題的最終爭端解決機制,這樣的設計完全不符合國際間一般FTA的規範,以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為例,美、加、墨三國雖設有各種貿易爭端解決機制,仍保留了各國於WTO 提起爭端解決程序的權利,最先進FTA尚且如此,而ECFA卻自我棄守地放棄WTO最終爭端解決程序,這將使台灣失去經貿最終安全防線。

  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表示,受ECFA衝擊的365億受損害勞工救濟基金根本是世紀大騙局,受損產業之企業與勞工,是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的勞工才適用,但我國有史以來,僅有2005年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提出的中國毛巾進口受損一案。

  張烽益表示,根據貿易法第18條,可提出進口救濟的發動主體,只有主管機關、該產業公會或相關利益團體等三種。美國「貿易調適法」的202條款,進口救濟的申請人有產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廠商(firm)、經認可之工會(union)、或勞工團體(group of workers),還有行政部門與國會都可主動提出,由此可見,我國的貿易法中有關進口損害救濟,刻意削減壓縮人民的權利,因此立法院臨時會應配套修改貿易法相關條文,讓勞工或工會也能提出進口損害的申請。


  台灣智庫在7月13日舉行「魔鬼藏在細節裡-ECFA文本大檢驗」記者會,邀請國立中央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邱俊榮、台灣智庫法政組召集人、東吳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徐永明、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張烽益、台灣智庫執行委員賴怡忠等人共同參與,一同剖析ECFA文本中的各項疑慮,以正視聽。

2010年7月1日 星期四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成立

昨天我們與許多民間社團一起發起了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向政府表達學生監督ECFA的想法,
也與民間人權跟勞工等團體一起發起這個聯盟,一起向政府表達訴求。







以下為相關報導:
http://www.ccw.org.tw/?p=2984
【大紀元】監督ECFA 台民間團體成立聯盟
2010年 07月 01日
【大紀元6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鐘元臺灣臺北報導)兩岸 29 日于重慶簽署 ECFA(經濟合作架構協定),30 日就有將近 20 個來自學界、社運界、以及多個公民團體,于立法院前召開記者會,宣佈成立“兩岸協議監督聯盟”,來監督 ECFA。民間團體希望朝野立委,處理 ECFA 不可以傷害臺灣的民主、人權、環境、勞工、弱勢者、世代正義、國民福祉與臺灣主體性的價值。 對於立法院即將召開臨時會,審議 ECFA,籌備會召集人、守護民主平臺執委賴中強表示,“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反對全案包裏表決,認為是對民主的重大傷害;並要求立法院應成立調閱委員會,取得充分資訊後,再進行 ECFA 的審議;同時認為服務業開放清單應一併送審。
臺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指出,過去兩年兩岸談判的任何協議,沒有充分的資訊揭露,沒有經過民主的程式,他希望“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帶著臺灣過去 20 年來民主化的進步價值,能夠扮演正面積極角色來監督 ECFA。

臺灣勞工陣線理事張烽益指出,ECFA 簽訂完全不透明,臺灣產業與勞工其實充滿憂慮、不確定性。政府的補償措施,只有雇主才能提出申請;如果雇主沒提出,勞工沒有任何補助。

臺灣小留學生家長協進會秘書長黃育旗表示,民主的可貴就是政府把人民當主人,以民意為依歸,如果立法院沒辦法替人民監督跟共匪簽的契約,大家對未來會不憂心嗎?我們要監督 ECFA,發揮做國家真正主人的義務與責任。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何宗勳說,在公督盟的民調,有將近 1/3 的跨黨派國會議員認為 ECFA 需要國會實質的審議,兩黨的黨團也有這樣的承諾,但從最近的訊息看到國民黨打算把 ECFA 作形式上的審議,立刻交付二讀直接就通過,公民團體絕對不能接受。

臺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秘書長曾昭明認為,歐美對外所談判的雙邊貿易協定,都納入對勞工人權的保護、對生態的保護。臺灣是已開發國家,臺灣在和任何國家發展經貿關係時,ECFA 應納入保護勞工人權的藍色條款及保護環境的綠色條款。

學生社團學生林飛帆指出,服務業開放後學生畢業受衝擊最大,但卻沒有任何參與表達意見的機會。希望政府能採納意見,不要將青年世代的未來當犧牲品,或把這個世代的未來完全賭注在中國之上。

最後,臺灣教授協會會長陳儀深表示,29 日在重慶,重複過去毛澤東、蔣介石于重慶談判雙十協定的歷史場景,馬政府可能缺少歷史的警覺。他認為,沒有掌握權力的人就是要監督,要站在臺灣人民和土地的立場,讓臺灣跟中國的經貿關係,能夠符合民主自由、公平正義的原則。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ECFA 正式文本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序言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遵循平等互
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
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量雙
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
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透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
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
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
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目標為:
一、加強和增進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投資合作。
二、促進雙方貨品和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
透明、便捷的投資及其保障機制。
三、擴大經濟合作領域,建立合作機制。
第二條 合作措施
雙方同意,考量雙方的經濟條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措施,加強海峽兩岸的經濟交流與合作: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實質多數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
稅障礙。
二、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
措施。
三、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
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貿易與投資
第三條 貨品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第七條規定的「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貨品貿易協議展
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貨品貿易協議磋商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關稅減讓或消除模式;
(二)原產地規則;
(三)海關程序;
(四)非關稅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PS);
(五)貿易救濟措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一九九四年關稅
暨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執行協定」、「補貼及平衡措施協
定」、「防衛協定」規定的措施及適用於雙方之間貨品
貿易的雙方防衛措施。
三、依據本條納入貨品貿易協議的產品應分為立即實現零關稅
產品、分階段降稅產品、例外或其他產品三類。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貨品貿易協議規定的關稅減讓承諾的基礎
3
上自主加速實施降稅。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
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
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
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
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條 投資
一、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針對本條第二款所
述事項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
二、該協議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事項:
(一)建立投資保障機制;
(二)提高投資相關規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減少雙方相互投資的限制;
(四)促進投資便利化。
第三章 經濟合作

第六條 經濟合作
一、為強化並擴大本協議的效益,雙方同意,加強包括但不限
於以下合作:
(一)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
(四)海關合作;
(五)電子商務合作;
(六)研究雙方產業合作布局和重點領域,推動雙方重大項
目合作,協調解決雙方產業合作中出現的問題;
(七)推動雙方中小企業合作,提升中小企業競爭力;
(八)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
二、雙方應儘速針對本條合作事項的具體計畫與內容展開協商。
第四章 早期收穫
第七條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一所列產品實施
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將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
開始實施。
二、貨品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雙方應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穫產品及降稅安排實
施降稅;但雙方各自對其他所有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普
遍適用的非臨時性進口關稅稅率較低時,則適用該稅
率;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附件二所列臨時原產地規
則。依據該規則被認定為原產於一方的上述產品,另
一方在進口時應給予優惠關稅待遇;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產品適用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是
指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第五目所規定的措施,其中雙
方防衛措施列入本協議附件三。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三條達成的貨品貿易協議生效之日
起,本協議附件二中列明的臨時原產地規則和本條第二款
第三目規定的臨時貿易救濟措施規則應終止適用。
第八條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
一、為加速實現本協議目標,雙方同意對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
部門實施早期收穫計畫,早期收穫計畫應於本協議生效後
儘速實施。
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的實施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一方應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
放措施,對另一方的服務及服務提供者減少或消除實
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貿易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附件
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三)自雙方根據本協議第四條達成的服務貿易協議生效之
日起,本協議附件五規定的服務提供者定義應終止適
用;
(四)若因實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畫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
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
商,尋求解決方案。

第五章 其他第九條 例外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
界貿易組織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條 爭端解決
一、雙方應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建立適當的爭端解
決程序展開磋商,並儘速達成協議,以解決任何關於本協
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在本條第一款所指的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任何關於本協
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
由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設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
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第十一條 機構安排
一、雙方成立「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
員會由雙方指定的代表組成,負責處理與本協議相關的事
宜,包括但不限於:
(一)完成為落實本協議目標所必需的磋商;
(二)監督並評估本協議的執行;
(三)解釋本協議的規定;
(四)通報重要經貿資訊;
(五)根據本協議第十條規定,解決任何關於本協議解釋、
實施和適用的爭端。
二、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處理特定領域中與本協
議相關的事宜,並接受委員會監督。
三、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召開臨
時會議。
四、與本協議相關的業務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
人負責聯絡。
第十二條 文書格式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
式。
第十三條 附件及後續協議
本協議的附件及根據本協議簽署的後續協議,構成本協議
的一部分。
第十四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十五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
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終止
一、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
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
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終
止。
二、本協議終止後三十日內,雙方應就因本協議終止而產生的
問題展開協商。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
同等效力。

附件一 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
附件二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附件三 適用於貨品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防衛措施
附件四 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
附件五 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
者定義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江丙坤 會長 陳雲林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經部對自由時報開砲 指控不實言論

2010-06-28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戴瑞芬】

自由時報持續抨擊ECFA政策,經濟部今天罕見以強烈字眼發布新聞稿,指控自由時報不實言論,經濟部並且一一羅列出十二項罪狀言論,國貿局副局長徐純芳說,這是因為要讓民眾有正確的知的權利。

自由時報的報導立場,不僅同業中時報系質疑,連政府機關經濟部也不滿要開砲。經濟部發布新聞稿以罕見的強烈字眼說要揭穿自由時報的不實言論。

新聞稿中一一羅列有12項的罪狀言論,點名包括民進黨發言人林右昌、還有蘇貞昌、郭正亮等人的說法是誤導,與事實不符,新聞稿還用還原真相的方式,對比說請楚。經濟部以往挨打後總是遮遮掩掩的說是在回應部份媒體作澄清,但這次卻開始正面回擊,直接點名針對自由時報而且語氣態度也強硬起來。

國貿局副局長徐純芳表示,其實自由時報從以前至今都對ECFA只貶不褒、沒有公平客觀評論,因此經濟部認為挑明自由時報是不實報導,民眾才會有知權利,而且是正確的知的權利

經濟部雖然指控自由時報不實言論,但表示目前還不會訴諸法律要求必須澄清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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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念:嗚呼哀哉,新聞自由權何在,
現在大家都不能說經濟部跟ECFA不好喔,
否則小心新聞局羅列你的罪狀,然後報導觀點既客觀又公正的中時報系就群起圍攻你,
這些都是因為要讓民眾有「政治正確」的知的權利所下的工夫喔
反正我們要你看什麼新聞接收什麼資訊你就乖乖看就對了別廢話

經濟部國貿局關心您

高孔廉:立院修訂ECFA將沒完沒了

【中央社╱重慶28日電】 2010.06.28 08:01 pm


兩岸將於29日正式簽署經濟合作協議(ECFA),但在生效實施前,必須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海基會副董事長高孔廉認為,如果立院修正簽署後的條文,再重啟協商將沒完沒了

高孔廉表示,「類似這樣的協議,通常是Yes或No」,兩岸既然討論、談判了這麼久,站在台灣的立場,當然會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處理。

高孔廉指出,在今天的「江陳會」預備性磋商中,投資保障協議是有可能列為第6次「江陳會」議題之一,因為在ECFA內容中就牽涉到投資項目,而它的複雜度不會比ECFA低,也正因投資定義的涵蓋範圍廣泛,兩岸對此還有不同的看法。

對於ECFA簽署後所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高孔廉表示,雙方還沒有觸及這一委員會是有那些人參加?但海協會代表團認為,在大陸,與經合會有關的機關多達17個,架構上可能要在下面分設不同的工作小組。

高孔廉還說,ECFA文本都是以中文呈現,完成簽署並通報世界貿易組織(WTO)時的英文版本,兩岸主管機關將各別處理。

他指出,由於第6次「江陳會」的協商議題還沒有做最後的確認,等下次輪到台灣主辦,舉行的地點是否就在高雄市?在這次的預備性磋商中並沒有就此交換意見,而依照慣例,也不會那麼早決定下次會談的時間和地點。

【2010/06/28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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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念:
小女子不才,不知道高副董所謂「類似這樣的協議,通常是Yes或No」的根據在哪裡?
那只有兩個選擇還談判什麼?

還有,「兩岸既然討論、談判了這麼久,站在台灣的立場,當然會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的原則處理。 」ECFA從正式談判到現在有沒有滿兩年啊?那站在中國的立場,是不是有以對兩岸統一有幫助的原則處理呢?(筆記)

高副董一句話:「如果立院修正簽署後的條文,再重啟協商將沒完沒了」就把立院修改條文的權力和諧掉了,當初馬總統說好談不攏寧可破局的決心哪去了?說好的監督權哪去了?

ECFA文本未修改 可順利簽署

〔中央社〕歷經約 3 小時的「江陳會」預備性磋商後,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祕書長高孔廉表示,兩岸經濟協議(ECFA)文本沒有做修改,29日應可如期簽署。

高孔廉與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下午進行第 5 次「江陳會」前的最後 1 次預備性磋商,雙方主要針對即將簽署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與ECFA,做文本內容的再確認。

此外,海基會並向海協會代表團成員說明 ECFA 簽署後的相關執行準備工作,也就是台灣方面有關 ECFA的生效程序、相關法規的修訂等。

高孔廉指出,台灣會積極推動生效程序和法規修訂的工作,與此同時,ECFA簽署後,將和過去簽定的12項協議一樣,兩岸會訂定未來的聯繫窗口並派定聯繫人。

磋商過程中,雙方均認為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海協會會長陳雲林 29 日應可如期簽署 2 項新協議,並在正式會談中確認兩會第6次會談的協商議題。

高孔廉說,除了 ECFA 文本沒有修改外,雙方在會中也認為,對於兩岸提出的早期收穫清單,彼此必須訂定臨時原產地規則,避免其他國家藉此「搭便車」,但原產地規則還有一部分需要再溝通。

有關智慧財產權協議,高孔廉在預備性磋商召開前表示,保護腦力創作的智財權已經成為普世價值,透過兩岸的法令、制度,進一步完善智財權保護措施,不但有利雙方產品與服務貿易的往來、品牌與專利的建立,也將使兩岸的作家、歌手等文化創意產業工作者受到保護。

2010年6月27日 星期日

綠反ECFA 府批蔡英文對不起勞工

綠反ECFA 府批蔡英文對不起勞工
20100626 21:20:36 小型字 中型字 大型字
(中央社記者李佳霏、李明宗台北26日電)綠營626遊行落幕,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今晚質疑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偏聽、偏執,為一黨之私剝奪勞工就業機會;國民黨發言人蘇俊賓說,蔡英文不應把公投當成宣傳工具。

蔡英文傍晚在遊行中批評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讓台灣淪為中國大陸產業的一環,ECFA只有讓大財團獲利,大部分的人都是受害者;她並說,公投是人民權利,ECFA一定要用公投來決定。

對此,蘇俊賓回應,蔡英文把產業和國家競爭力脫鉤,相當不專業。蔡英文刻意把產業競爭力與勞工就業問題作階級上的區隔,「相當不負責任」。

他並表示,符合公投法的公投沒人有理由反對,若民進黨推動反ECFA的公投,那是民進黨的權利,但公投是屬於人民的權利,呼籲民進黨不要把公投當成宣傳工具。

羅智強也說,只要民進黨合於公投法規定連署,政府不會干預,只是現在完全聽不懂民進黨在反對什麼。

羅智強指出,中國大陸同意對台灣降稅的產品共539項,約138.4億美元。換言之,在這近新台幣4000億元的產品項目上,台灣產品的價格競爭力將因關稅下降而提升。

他認為,台灣的產品賣得好,廠商的訂單就會增加,就會增加僱用勞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使人民的生活改善。

羅智強質疑,「廣大的基層勞工是哪裡對不起蔡主席?為什麼蔡主席為了一黨之私,不惜剝奪勞工朋友的就業機會?蔡主席這樣做,對得起勞工朋友嗎?」

他說,日本趨勢分析權威大前研一說ECFA是台灣的維他命;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國際競爭力大師麥克波特說ECFA是台灣經濟的唯一選項;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威廉森說只要從經濟學基本原則分析就知道,ECFA對簽約雙方都有利。

羅智強表示,「蔡英文為何如此偏聽偏執,對這些國際友人的話都聽不進去呢」?

行政院發言人江啟臣指出,簽署ECFA是提升台灣競爭力的關鍵,最重要是要為台灣產業尋找生存發展空間,不僅壯大台灣國際競爭力,也符合全球化與區域經濟發展的趨勢;政府會堅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原則推動 ECFA。9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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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蘇俊賓回應,蔡英文把產業和國家競爭力脫鉤,相當不專業。蔡英文刻意把產業競爭力與勞工就業問題作階級上的區隔,「相當不負責任」。』

那府方偏重階級利益,再刻意不提階級間的貧富差距將擴大,是否更不負責任?

⋯⋯『...呼籲民進黨不要把公投當成宣傳工具。』

政黨反應民意,是民主社會的常態,因為它要選舉要存續要發展。
公投是人民的權利,這次公投是由十一萬多人發起的,不是政黨之私。
政黨發現,公投這項人民需求被政府漠視,於是站出來支持與推動。這是在符合公共意見以及政黨私利的狀況下發生的,是民主常態。
不是不能當成宣傳工具,而是如果民進黨沒有貫徹立場,也將被人民唾棄。
這是生存之戰,對勞工農民白領階級來說是,對民進黨來說也是。

『...他認為,台灣的產品賣得好,廠商的訂單就會增加,就會增加僱用勞工,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使人民的生活改善。』

那請問產業鏈外移的問題呢?訂單增加,需要擴大廠房,去中國的誘因是否增加?
關稅下降之後,非關稅貿易障礙呢?
請說清楚利弊以及政府該去先做基礎的事項,負起責任吧。
不要只是嘴砲罵別人...